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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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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引言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目的

1.1.2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综述

1.2.2国外研究综述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

2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相关概念界定及法律规定

2.1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微信平台

2.1.2微信电子商务

2.1.3 O2O营销模式

2.2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2.2.1《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2.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2.3《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2.4《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2.5《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3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现状及典型案例分析

3.1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发展现状

3.1.1基于LBS实现精准营销

3.1.2线上线下达成有效交互

3.1.3信息闭环引发裂变宣传

3.1.4人际关系成本损耗较小

3.2.1邹永胜诈骗罪案

3.2.2李某、刘某某合同诈骗罪案

3.2.3宋淑燕等58人与平原县爱情园婚纱影楼服务合同纠纷案

3.2.4梁美颜与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3.3案例总结分析

4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4.1法律规定过于宏观

4.1.1立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1.2后续配套法规条例尚未出台

4.2线上线下交互割裂

4.2.1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充分

4.2.2经营者虚假宣传进行欺诈

4.3微信监管存在漏洞

4.3.1微信平台属性界定模糊

4.3.2微信平台准入门槛过低

4.4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4.4.1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模糊

4.4.2政府监管理念方式滞后

5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及启示

5.1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概况

5.1.1美国

5.1.2日本

5.1.3联合国

5.1.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5.2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5.2.1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启示

5.2.2关于平台责任方面的启示

5.2.3关于政府监管方面的启示

6完善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法律规制建议

6.1构建系统的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6.1.1完善《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6.1.2出台针对具体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6.2明晰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信息披露义务的分担方式

6.2.1明确界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6.2.2明确界定微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6.3强化微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监管责任

6.3.1明晰微信平台的社交电商属性

6.3.2设定微信平台的分类准入制度

6.3.3加强微信平台的信息核验义务

6.3.4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平台监管

6.4加强对微信平台O2O营销模式的行政监管

6.4.1加强对微信平台运营的日常行政指导

6.4.2建立不同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执法体系

6.4.3探索“移动互联网+”下的新型政府监管模式

6.5设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6.5.1实现微信平台、消费者协会与行政部门纠纷解决的有效衔接

6.5.2适用民商事仲裁模式

6.5.3优化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7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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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陈致朋;

  • 作者单位

    东北农业大学;

  • 授予单位 东北农业大学;
  • 学科 经济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平达,杨立敏;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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