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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失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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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答辩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答辩与答辩失权

第二节 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依据

第二章 域外答辩失权制度法律现状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立法例的一般考察

第二节 大陆法系立法例的一般考察

第三节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共性与个性比较与分析

第三章 我国民事答辩制度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我国答辩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答辩制度的实践考察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建立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 我国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立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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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向更广领域的不断迈进,建立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如今改革的重中之重,被告在审前提交答辩状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环节,日益凸显其价值所在。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1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却在后面追加了“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条款,该法这无疑给被告任意答辩行为以可趁之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出台,在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答辩状”,这里首次采用了“应当”一词,可以说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明确被告不答辩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使这一规定成为一句空话,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对被告答辩行为缺少刚性约束,使被告答辩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使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同时也带来了举证规则混乱,庭审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在此背景之下,为两大法系所共有的答辩失权制度逐渐纳入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在答辩失权制度引进我国的可行性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当然新事物的产生,新事物代替旧事物,在新旧更替的过程中,分歧的出现是难免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畏首畏尾,不敢前进,相反,我们应该勇于尝试,正所谓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所以我们应该把答辩失权制度真正运用于实践中去,让实践来证明。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是关于答辩失权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对何为答辩、失权以及答辩失权进行了界定;其次,对于答辩失权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也即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分析,以为我们下文的研究鉴定基础。  第二章主要是研究域外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相关规定。首先,考察了两大法系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分别从答辩失权的期限、内容、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进而总结出其中的共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希望能给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启发。  第三章是对我国答辩制度的现状考察.分别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揭示由于我国立法对被告答辩过于宽泛的约束,成就了答辩随时主义,表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其次,从实践中一个案例入手,引出我国答辩随时提出主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继而分析问题的原因所在,以便“对症下药”。  第四章,在前三章的考察与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首先,对答辩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将其界定为既是被告的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义务。其次,对我国答辩失权制度具体程序的设立提出了建议,包括具体模式的选择、答辩失权制度适用的范围、答辩的内容、答辩的期限、答辩失权的后果以及适用此项制度的例外情形等。最后,主张论及法官释明制度、被告权利保障制度等与答辩失权制度相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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