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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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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大陆地区研究现状

(二)台湾地区研究现状

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二)本文可能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内涵揭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概念明晰

一、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概念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与关联人员的区别

第二节 合理性阐释: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国家亲权理论

第三节 功能彰显: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价值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设立价值

第二章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缘起与探索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缘起

一、家事诉讼中父母与子女利益冲突的存在

二、现有措施的缺陷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试点探索

一、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试点的经验与成效

二、我国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试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借鉴

第一节 域外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考察

一、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

二、德国程序辅助人制度

三、美国诉讼监护人制度

四、英国诉讼监护人制度

第二节 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评析

一、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对比

二、域外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构建

第一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适用范围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适用的案件类型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适用的审级范围

第二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选任机制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选任范围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选任标准

三、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撤销与变更

第三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权利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履职保障与监督

一、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履职保障

二、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履职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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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还将进一步面临难以起诉、难以应诉、意见易被忽视、心灵易受伤害等问题。然而,现有的监护监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心理疏导制度虽然能够缓解困境,但无法全面彻底的解决问题,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在未成年人与父母存在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愿履行代理人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有受损害之虞时,由法院指定,代未成年人进行程序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特殊类型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代理人,既不是其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可以帮助存在意见表达缺陷的未成年人表达意见主张、陪伴未成年人出庭,减轻其心理创伤,并作为未成年人与法院沟通的桥梁,促进家事纠纷的合理解决。  为了探求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是否值得适用、怎样合理适用、以及如何推广适用的问题。本文以各地家事法院改革过程中探索实施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对比研究的方法,重点分析了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的施行的名为“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的指定代理人制度的运行模式,以及运行模式中体现的需要进一步巩固的经验与出现的问题。再通过分析我国试点模式与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以及域外相似制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取长补短,完善试点之不足,构建应然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  在具体适用时,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候选人由共青团、青少年保护组织、律师协会等机构组织推荐的律师、心理咨询师、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人员和申请成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的志愿者共同组成。由每个区域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社会阅历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标准从中筛选,制定成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名册,供法院在需要之时选任。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应当接触未成年人,以合适的方法探知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并进行必要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以及周围成长环境。在诉讼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需要辅佐未成年人回答法庭的询问,为未成年人发声。诉后,还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关注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为了便捷指定代理人的履职,应当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同时也应当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考核,以形成合力,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程序与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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