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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原则'论析

     

摘要

对于学界现行通说“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具体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原则”。因为无论是从“语义”还是“语用”层面,“利益最大化”表述都值得商榷;同时从法理层面讲,早期论述家庭问题的哲学观点和近代的系统论,都提倡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且此原则最直接的渊源也是以保障未成年人发展为目的而提出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因此这一原则相较之前原则具有更加直接的价值判断依据。从法理角度来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原则”的表述有利于贯彻宪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权利和人才培养等诸多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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