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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环境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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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环境政策的回顾与评价

第三章 我省区域环境政策背景分析

第四章 环境政策设计

第五章 各类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

第六章 环境政策实施保障机制

第七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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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
   主体功能区指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将特定区域确定为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划分主体功能区主要应考虑自然生态状况、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区位特征、环境容量、现有开发密度、经济结构特征、人口集聚状况、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等多种因素。由于安徽省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著差异,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
   我省主体功能区分布主要为:优化开发区位于沿淮河中下游的安徽段两侧分布,该区域伴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不同程度出现了环境污染持续加重;重点开发区位于巢湖经济圈和皖江经济开发区。该区域是安徽省经济发展的重点,城镇密集,工业发达,污染较为严重;限制开发区位于淮北平原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别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皖南山区水土保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华阳湖群洪水调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巢湖流域上游面源污染控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这些区域生态环境极敏感,对于维护和保持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都有重要作用;禁止开发区位于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天马和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些区域植被覆盖率高,生态环境条件优越,生态系统保存良好。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针对不同区域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对于重点开发区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对于优化开发区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同时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政策等配套政策,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对于禁止开发区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价,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及有关财政支持制度,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著录项

  • 作者

    戴晓峰;

  • 作者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

  • 授予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
  • 学科 环境工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孙世群;
  • 年度 201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X321.54;
  • 关键词

    主体功能区; 环境政策; 规划设计; 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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