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绪论
一、适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正当性
(一)理论基础
1.公私法博弈与第三法域说
2.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
(二)规范基础
(三)实践基础
二、适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类型
(一)单独适用民法
1.胁迫
2.无权代理
3.无权处分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法规范的辅助适用
(三)行政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并重适用
三、适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困境
(一)理论困境
(二)规范困境
(三)实践困境
1. 同案不同判
2. 行名民实
四、适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规则建构
(一)域外的启示与借鉴
1.英美普通法模式
2.法国“合同有效性之诉”模式
3.德国、中国台湾“行民结合”模式
4. 他山之玉
(二)适用条件之限定
1.公法优先
2.合理适用私法
(三)具体适用规则
1.德国模式的借鉴
2.强制性规定
3.无权代理
4.恶意串通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