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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致害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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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 引言

1.1 “Uber 无人车致死案”基本案情

1.2 案件争议焦点

2 问题的背景:自动驾驶的原理与分级

2.1 自动驾驶汽车概念界定

2.2 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原理

2.3 自动驾驶汽车分级

3 破题:自动驾驶道路交通致害中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

3.1 驾驶员、乘客的刑事责任

3.1.1 自动驾驶汽车处于人机共驾模式(SAE L3)

3.1.2 自动驾驶汽车处于无人驾驶模式(SAE L4与L5)

3.2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的刑事责任

3.2.1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3.2.2 生产阶段:生产商的保障产品安全、达标义务与刑事责任

3.2.3 流通阶段:生产商的警示、召回义务与刑事责任

3.3 第三人攻击自动驾驶系统的刑事责任

4 问题的深入:自动驾驶汽车可否成为交通致害犯罪的主体

4.1 学界的争议观点

4.1.1 肯定说

4.1.2 否定说

4.2 自动驾驶汽车自身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4.2.1 自动驾驶汽车自身不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4.2.2 自动驾驶汽车自身不能类比单位

4.2.3 自动驾驶汽车自身承担刑罚无意义

4.2.4 归责与施刑缺乏可操作性

5 尾论:必需的配套支持

5.1 强制安装“黑匣子”,明确驾驶控制主体

5.2 修改交通运输法规,明确责任主体注意义务

5.3 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身份,完善产品刑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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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马美丽;

  •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朱本欣;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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