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引言
一、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立法的一般问题与现状
(一)问题的提出:轩辉物流公司诉南美轮船公司案
1.涉外管辖权协议的排他性问题
2.涉外管辖权协议的准据法问题
3.被选法院与争议事项之间的实际联系问题
(二)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1.立法沿革
2.立法现状
二、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立法缺陷
(一)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明
1.“涉外合同”的范围缺乏明确限定
2.“财产权益”的含义过于笼统
(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形式要求过于单一
(三)实际联系的要求对可选法院范围的限制过严
1.相关法律用语不严谨
2.实际联系原则的判断标准不统一
(四)专属管辖的限制不尽合理
(五)涉外管辖权协议排他性的判断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六)涉外管辖权协议准据法的立法缺位
1.我国关于涉外管辖权协议准据法的实践
2.我国做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限制过严
三、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立法的路径
(一)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1.明确的适用范围
2.宽松的形式要求
3.灵活的准据法规则
4.《公约》设置了“公共政策”条款
(二)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立法的具体建议
1.拓宽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和形式要求
2.立法应明确涉外管辖权协议的准据法和排他性
3.坚持实际联系要求,增加法律选择作为连接点
4.对专属管辖的内容做适当调整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声明
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