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案例的观察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裁判
(三)提出的问题
二、“法定职责”的认定
(一)“法定职责”与行政职责
1.行政职责的界定
2.“法定职责”不能与行政职责划等号
(二)“法定职责”的认定要件
1.职责主体的法定性
2.构成“法定职责”的行为范畴: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3.“法定职责”的内容:具体性、直接性和外部性
4.“法定职责”涉及的合法权益类型: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法定职责”的主要认定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先前行为
4.行政协议
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
(一)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
1.默示的拒绝和明示的拒绝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的性质
(二)延迟履行
1.延迟履行与拒绝履行
2.延迟履行与不予答复
(三)不完全依法履行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裁判
(一)裁判基准时
1.原机关的法定职责转移给了其他机关
2.裁判中强调的“申请时”与“履职期限届满时”
(二)程序性履行判决和实体性履行判决
1.实体性履行判决是例外情形
2.实务中履行判决形式的选择
(三)确认违法判决
1.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2.确认违法判决的救济性较弱
3.程序轻微违法形成的确认违法判决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声明
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