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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孕妇队列的妊娠期糖尿病发病率及其不良妊娠结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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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背景

1.1 妊娠期糖尿病的流行现状

1.2 妊娠期糖尿病对母亲的影响

1.3 妊娠期糖尿病对儿童的影响

1.4 妊娠期糖尿病诊断标准的争议和变化

2 对象与方法

2.1 总体研究设计介绍

2.2 队列建立

2.3 调查内容

2.4 GDM的诊断以及围产期相关名词的定义

2.5 生物样本的收集保存和管理

2.6 质量控制

2.7 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

2.8 伦理学论证

3 结果

3.1 纳入分析流程

3.2纳入分析孕妇及丈夫的一般情况

3.3 孕妇妊娠史和妊娠意愿

3.4 疾病史和吸烟饮酒情况

3.5 孕妇在各个研究阶段的基本情况和分娩结局

3.6 GDM相关结果

4 讨论

4.1 新诊断标准对GDM的影响

4.2 GDM对妊娠期并发症的影响

4.3 GDM对分娩情况的影响

4.4 GDM对儿童的影响

4.5 GDM的影响因素

5 优势及不足

6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综述: 妊娠期糖尿病临床诊断标准的发展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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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建立“马鞍山优生优育队列”,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妊娠期糖尿病诊断》(WS331—2011)制定的的妊娠期糖尿病(GDM)一步诊断法在马鞍山地区的适应性。探讨新的诊断标准下GDM的发病率、危险因素及其对不良妊娠结局的影响。
  方法:
  本次研究是“马鞍山优生优育队列研究”的一部分,选取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为调查地点,纳入队列的孕妇是2013年5月16日开始前来建立围生期保健手册且孕龄14周之前的孕妇,纳入标准:(1)首次产检并建立《围产保健手册》;(2)马鞍山常住人口;(3)有意愿在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定期产检和分娩;(4)孕周小于14周;(5)能正确理解问卷内容,能与调查员进行正常交流。进入队列的孕妇在第一次产前检查、孕中期及孕晚期分别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孕妇和丈夫的一般人口统计学特征、孕前和孕期基本健康状况和健康行为以及分娩和新生儿结局。第一次检查测量孕妇的身高并询问孕前半年的体重,同时于每次随访时测量体重,并于14周前、孕24~28周、孕32~36周收集静脉血5ml、尿液10ml,分娩时收集脐血10ml和1cm×1cm×1cm胎盘4块。在首次孕期体检时进行空腹血糖测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妊娠期糖尿病诊断》(WS331—2011)制定的GDM诊断标准于妊娠24~28周期间进行GDM诊断。截止到2014年9月11日,有1914名孕妇分娩或妊娠中止。统计GDM发病率,采用?2检验分析GDM对母婴造成的不良结局,运用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GDM的危险因素,评价新标准的适应性。
  结果:
  本次研究共纳入1914名研究对象,87人在随访过程中妊娠终止,102人转院,1人无法联系,2人死胎引产。1722人在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分娩活产,其中双胎活产20人,单胎活产1702人。单胎活产中有10人为孕前糖尿病,97人未接受GDM诊断。1595名怀单胎并有糖尿病诊断的孕妇纳入最终分析。
  纳入分析的孕妇平均年龄为26.7岁(18~43岁),丈夫的平均年龄为28.3岁(19~59岁)。孕妇文化程度大专居多,占30.2%(482/1595)。城市户口占58.9%(934/1595)。有42.3%(675/1595)的孕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501~4000元之间。31.6%(504/1595)的孕妇为独生子女。初产妇占91.9%(1466/1595)。孕妇平均初潮年龄为13.9岁(10~19岁)。研究对象的平均身高为160.4±5.4cm,孕前平均体重为53.6±8.1kg,孕早期平均体重为55.1±9.1kg,孕中期平均体重为64.2±9.2kg。
  GDM的发病率为14.7%(235/1595)。与非GDM孕妇相比,GDM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的发生率更高(5.4% vs.15.3%,P<0.001)。GDM孕妇的剖宫产率更高(62.6% vs.51.0%,P=0.001)。患GDM的孕妇分娩的子女早产(8.9% vs.3.0%,P<0.001)、巨大儿(15.3%vs.6.1%,P<0.001)和大于胎龄儿(large for gestational age,LGA)(34.3%vs.20.1%,P<0.001)的发生率更高。非条件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孕前超重(RR=2.176,P<0.001)、孕前肥胖(RR=3.574,P<0.001)、孕中期增重量(RR=1.058,P<0.001)、孕妇年龄≥35岁(RR=3.716,P<0.001)和孕早期空腹血糖值高(RR=2.404,P<0.001)都会增加孕妇GDM发生的风险。
  比较新标准和原有的诊断标准,原诊断标准的诊断率为7.0%(111/1595)。旧标准诊断为正常而新标准诊断为GDM的这部分新增的GDM孕妇,与新旧标准都诊断为GDM的孕妇相比,在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剖宫产、早产、巨大儿和LGA的发生率上差异无显著性。新增GDM孕妇妊娠期高血压、剖宫产、巨大儿和LGA的发生率均高于非GDM孕妇(P值均<0.01)。新增的GDM孕妇发生妊娠期高血压(RR=2.556,P=0.001)、早产(RR=2.034,P=0.035)、巨大儿(RR=1.890,P=0.037)和LGA(RR=1.746,P=0.008)的风险也显著高于非GDM孕妇。
  妊娠期高血压的发病率为6.7%(110/1595),子痫前期的发生率为1.6%(26/1595),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atic cholestasis of pregnancy,ICP)的发病率为2.4%(38/1595)。剖宫产率为52.7%(840/1595)。早产的发生率为3.9%(62/1595)。低出生体重的发生率为2.0%(32/1595)。巨大儿的发生率为7.5%(119/1595)。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为2.4%(39/1595)。
  结论:
  采用最新的GDM诊断标准,基于孕妇队列的GDM发病率为14.7%。GDM与妊娠期高血压的发生有关,GDM也会影响分娩方式的选择,增加巨大儿和早产的发生。新GDM诊断标准在马鞍山地区有良好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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