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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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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1.4 选题的意义

第2章 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涵义

2.1 就业权的界定

2.2 就业平等权的界定

小结

第3章 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现状

3.1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规范

3.2 实践中的女性就业的不平等状况

3.3 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及成因分析

小结

第4章 域外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立法与实践

4.1 香港地区

4.2 台湾地区

4.3 美国

4.4 韩国

4.5 荷兰

小结

第5章 保障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建议

5.1 培养公民的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权利意识

5.2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救济措施

5.3 明确政府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相关责任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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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社会正经历着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这涉及到文化、价值、制度、组织、资源配置、产业结构以及职业分化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一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运动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与权利的存在。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力量,应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其价值在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在就业平等领域,现实世界里存在一些就业不平等的现象,特别是有关男女就业平等权的问题亟需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2016年,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每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很多本可以生育二胎的女性考虑到就业方面的压力便放弃了。从用人单位的的角度来看问题,用人单位当然希望以最少的的劳动报酬,获得最大的收益。用人单位希望招聘的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满足其发展和营业的需要,减少不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希望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但是广大女性生育二胎便会涉及到产假和哺乳期等一系列问题,就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顾虑重重,很有可能将符合生育二胎资格的一部分女性排除在外,这使得女性就业的压力更加严峻。  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得进步与完善,与此同时,我国在研究国外有关的立法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一大成就是出台了《就业促进法》,该法中规定了公平就业的问题。但是,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界定、侵权后的救济形式以及依据的法理依据等仍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理论界对性别歧视的含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现实生活中以就业中的歧视为由提起诉讼还很难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有关性别歧视的违法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难从法律的角度去界定“就业歧视”的内涵。理论界,不同学者对就业性别歧视有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性别歧视是指女性在就业中由于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的机会和同等的待遇,有学者认为所谓就业性别歧视是指由于以不同的措施对待不同性别的求职者从而使他们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是该用人单位却没有从差别对待中受益。统筹来看,这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如何区分定义合理的差别对待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两个问题。我国学者通过学习分析国外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在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救济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例如完善宪法中的条文和精神,为下位法的实施提供建议指导;对目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有关就业平等权的我国社会正经历着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这涉及到文化、价值、制度、组织、资源配置、产业结构以及职业分化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一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运动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与权利的存在。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力量,应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其价值在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在就业平等领域,现实世界里存在一些就业不平等的现象,特别是有关男女就业平等权的问题亟需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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