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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和解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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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诉案件一般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且大多数发生在关系比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若采用判决方式,就会形成他们之间的对抗,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稳定,因此针对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或撤回诉讼,法院调解,将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和解与调解有效化解了冲突,提高了诉讼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很好的弥补了传统审判方式的缺陷,但是由于立法和程序的不完备,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晰刑事和解与调解的理论界定,首先对和解与调解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合意,以解决冲突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而调解,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就受损权益救济方案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法院将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次,从和解与调解的不同和相同点,分析了自诉案件中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分析了和解与调解的基本功能,在我国刑法的谦抑精神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下,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和解与调解的理论基础,包括当事人处分理论、司法和谐理论、司法效率理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理论。笔者介绍四个理论的同时阐述了自己对该理论的价值分析。   第三部分为国外刑事诉讼和解与调解概略,在此部分中,笔者介绍了国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的刑事和解,还介绍了国外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其中重点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法国有关和解与调解,并对其进行了评析。   第四部分主要为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和解和调解的立法规定及实践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调解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法官即当裁判者又当调解者的双重身份,给当事人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会让当事人有一种如不接受法官调解方案,就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的顾虑,使得自愿原则难以实现;而对于和解,笔者认为最大问题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其在实务中缺乏法律依据,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最后根据我国法律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分别提出笔者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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