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我国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
【6h】

我国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背景

一、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的提出

二、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的界定

三、我国国家赔偿中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制度的沿革

四、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的司法现状及成因

一、当事人诉求呈现多样性和高额化

二、法官裁量的局限性

三、司法裁判的差异性

四、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司法现状的形成原因

(一)、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的概念来源于民法理论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原则不同于民法的赔偿原则

第三章 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的构建

一、域内外国家和地区国家赔偿财产权损害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类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明晰“纯粹经济损失”,排除我国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范围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声明

展开▼

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对财产权损害赔偿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但没有明确的区分财产权损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标准,如何认定为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缺少统一的裁判尺度,实务中间接损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动辄予以驳回间接损失的判决,也饱受当事人、学界、媒体的吐槽。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乱象万千”,学术界对“直接损失”的定义“百花齐放”,司法实务的法官们也缺少真知灼见的思考力,多方面因素加深了司法实践的困惑。  本文将通过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损失认定标准的“实然模式”与学者所设计的“应然模式”相比较的方式,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从理论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来指出当前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理论存在的弊端,并拟提出笔者的建议:即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明晰“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对不予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界定,达到扩大直接损失赔偿范围的目的。在保持我国现有国家赔偿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既能完善国家赔偿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理论,又能在司法实务中扩大受害人赔偿范围,力争实现两者利益的均衡。

著录项

  • 作者

    胡文利;

  • 作者单位

    青岛大学;

  • 授予单位 青岛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胡泓;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国家赔偿,司法实务,纯粹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