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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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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其本身体现的是法定性而非从属性,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附随于主合同的效力。论文在分析各地法院对于工程款优先权案件的审判观点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基础上,论证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判定条件,工程款债权的存在是主张权利的实质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主张权利的时间,建设工程的性质以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是法院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同时应考虑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其优先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以体现法律惩罚过错一方的价值取向。在总结近期各地法院的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纠纷判决书后可以看出持支持观点的法院数量更多。通过解读已出台的相关解释,根据公平原则,以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可以为支持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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