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2.国外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结构框架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概述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界定
1.区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概念
2.评述《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
3.对个人信息的再界定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点
1.个人信息以数据为载体
2.个人信息具有可量化性
3.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凸显
4.个人信息的可控性变弱
5.个人信息更易泄露
6.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
7.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1.关于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的学说
2.评述《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表现
(一)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
(二)个人信息被过度分析和商业化利用
(三)个人信息的不当存储与泄露
(四)个人信息的强迫告知
(五)个人信息的长久留存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的不足
(二)监管机制的不力
(三)行业自律机制的不善
(四)救济机制的不周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认定难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诉讼救济的困境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1.《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2.《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二)监管机制的加强
(三)救济机制的改善
1.明确大数据时代侵权人的认定规则
2.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调整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赔偿制度
4.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侵权审判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