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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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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论文结构

四 研究方法

第一章 诈骗罪基本构造概述

第一节 欺骗行为

一 欺骗的内容

二 欺骗行为的实质——导致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三 欺骗方式包含“作为”与“不作为”

第二节 被骗人陷入认识错误

一 被骗人的范围

二 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然为同一人

第三节 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一 处分意识必要说

二 处分意识不要说

三 折衷说

第四节 财产损失

一 财产损失是否为诈骗罪(既遂)的必备要件

二 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三 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第二章 诈骗罪特殊类型之“两头骗”

第一节 “两头骗”特殊诈骗类型概述及案例引入

第二节 被告人以租车名义骗取汽车行为性质的分析

一 骗租汽车环节中“诈骗行为”的认定

二 骗租汽车环节中“财产损失”的认定

第三节 利用骗得汽车向他人质押借款行为性质的分析

第四节 对上述“两头骗”案件评析

一 严格区分“两头骗”案件中“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界限

二 利用骗取汽车质押借款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第三章 诈骗罪特殊类型之“不知情交付”

第一节 “不知情交付”特殊类型案例引入

一 “调包存折取款案”

二 王宝山、李红新“缺斤少两收粮案”

第二节 上述案例中行为性质认定的争议

一 对“掉包存折取款案”行为性质认定争议

二 “缺斤少两收粮案”行为性质认定的争议

第三节 对上述“不知情交付”类型案例评析

一 对“调换存折案”案件评析

二 王宝山、李红新“缺斤少两收粮案”案件评析

第四章 诈骗罪特殊类型之“三角诈骗”

第一节 “三角诈骗”与“两者间诈骗”的异同

第二节 “三角诈骗”和“间接正犯形式盗窃罪”的区分之关键

一 财产处分意识

二 财产处分人的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

第三节 “偷换商家二维码案”引入及案件的定性分析

一 “偷换商家二维码案”

二 诈骗罪论

三 盗窃罪论

第四节 “二维码案”——宜认定构成“诈骗罪”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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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损罪”类型;盗窃罪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内在自由意志,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他损罪”类型。以此为标准对两者进行分类,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征可谓泾渭分明。但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犯罪形式和犯罪方法也紧跟时代潮流,推陈出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诸如“两头骗”、“不知情交付”、“偷换商家二维码案”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这些特殊取财型犯罪中多涉及到行为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使得案件处理中出现了很多争议问题。  在“两头骗”这一特殊类型中,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诈骗罪罪数形态、刑事被害人的认定等方面存的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适法者无法正确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界限所致;  “不知情交付”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行为性质认定的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界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是否必须具备处分意识尚存争议,对此刑法理论上有“处分意识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不要说”两种壁垒相对的观点,相较之下,“处分意识必要说”更具有学理上的优势,其不仅能够准确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限,而且能够对因“占有迟缓”场合下取财型犯罪的性质准确界定。  刑法理论上对处分意识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严格论”和“缓和论”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诈骗罪认定采用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同时应当对处分意识的内容做宽泛解释,否则会不当限缩诈骗罪的调整范围。“偷换商家二维码案件”对行为性质认定存在争议的原因就是对处分意识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同所导致。  在处理取得型财产犯罪时,首先要严格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数形态,避免将民事纠纷犯罪化处理。其次,在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时,要坚持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出发,严格区分“欺诈行为”行为类型和“诈骗罪”犯罪类型之间的界限,回归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旗帜鲜明的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去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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