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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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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文章创新点

第2章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2.1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分析

2.1.1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投保现状分析

2.1.2 环境责任保险理赔现状分析

2.1.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现状分析

2.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面临的困境

2.2.1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

2.2.2 环境责任保险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

2.2.3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不合理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域外环境责任保险比较考察

3.1 域外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3.1.1 俄罗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3.1.2 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3.1.3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3.1.4 日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3.2 域外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

3.2.1 承保范围的变化

3.2.2 基本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主

3.2.3 域外考察意义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4.1 建立并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4.1.1 完善我国现有环境责任保险法律

4.1.2 制定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法》

4.1.3 建立多层次立体式法律体系

4.2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成内容

4.2.1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

4.2.2 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4.2.3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厘定

4.2.4 环境责任保险理赔时效及限额

4.3 建立并完善环境责任保险配套措施

4.3.1 政府激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4.3.2 完善各方风险监管

4.3.3 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4.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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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地区试行情况的研究,认为各试点省市环境责任保险存在费率过高和理赔额度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问题。保险公司设计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高出平均费率几倍甚至几十倍,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虽然保险公司积极理赔,但理赔数额并不足以让企业走出困境,所以企业不愿投保。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尚需完善,在完善时可以借鉴油污损害责任保险的“多层次立体式立法”模式。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试行中出现各种问题,可以借鉴域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经验。在发生环境损害时,俄罗斯为保护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利益,实行了强制性国家生态险;美国在构建环境保险法律体系的同时,在企业兼并和并购时解决环境责任问题;德国在环境责任保险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用以处罚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  笔者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考察域外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应加速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将现有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及规范予以完善,形成以法律为主体,辅以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在特殊重点领域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通过第三方专业人员和机构的介入,按照风险评估标准确定等级,实现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将保险费率厘定方法写入法律,在法律层面确定其地位。为确保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应在理赔时效上加以区分,延长环境污染侵权的时效至10年,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环境侵权的理赔限额。

著录项

  • 作者

    王邓超;

  • 作者单位

    燕山大学;

  • 授予单位 燕山大学;
  • 学科 商事法律实务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姜南;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理赔限额;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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