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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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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沿革及改革现状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沿革

(二)信用社改革的背景及现状

二、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借鉴

(一)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

(二)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三、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利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改革中利益失衡原因分析

(三)在经济学视野下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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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农信社建社50多年来,一直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也是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便开始了,在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的很多历史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银行业之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吹响了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的号角。 本文围绕2003年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在经济法学的视野下,分三个部分对信用社改革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一部分首先回顾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沿革,并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新一轮改革的背景及现状。第二部分主要比较分析了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制度模式,并重点从法律制度和权利义务安排方面总结经验,为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从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制度的角度,分析新一轮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用经济法独特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从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入手,进而分析改革中利益失衡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应尽快制订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商业银行法》已不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其次要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防止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保障信用社独立发展;再次要定位“社区银行”,保护中小股东等特定群体的利益;最后,要发挥信用社协会的社会中间层作用,防止将省级联社行政化,从而导致新的“政企不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使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健康、有条不紊地开展,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应有的、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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