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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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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刑事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一)神示证明方法

(二)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三)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二、刑事证明方法的主要类型

(一)逻辑证明方法

(二)实证证明方法

(三)高科技的证明方法

三、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方法

(一)客观存在的证明方法

(二)心理事实的证明方法

(三)法律关系的证明方法

四、刑事诉讼中的推定

(一)刑事推定的性质与功能

(二)刑事推定的适用

(三)刑事推定在我国的运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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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明方法经历了从传统证明方法到现代证明方法的演进过程,根据刑事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将刑事证明方法分为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和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神明裁判并不可靠,因此,人们开始把证明活动从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进行以人为主体的证明,通过人的理性认识事实真相,通过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主义因此得以确立。自从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以来,“人证”一直被视为刑事证明的重要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证”的地位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物证”的地位却在逐步上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物证”证明力的认识能力日益提高,“物证”在刑事证明中的运用因此也越来越广泛。
  从横向的角度进行划分,可将刑事证明方法大体上分为逻辑证明方法、实证证明方法和高科技的证明方法三种主要类型。逻辑证明方法,是指运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本身的逻辑联系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实证证明方法可直接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侦查实验或实验证明。高科技的证明方法是指利用电子技术、声光技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可以解决依靠常规方法无法识别的难题,提高刑事证明的质量。
  不同的证明对象,其证明方法也不同。客观事实之证明和心理事实的证明都是为了证明客观存在,但两者所遵循的规律和证明方法有明显区别。客观事实能够直接证明另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心理事实只能间接地证明;由于客观事实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在证明力上,客观事实之证明力远远超过心理事实的证明力,客观存在之证明能够直接否定心理事实的证明。
  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则,可以使诉讼中的非主要争点,免于举证,可以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推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能有限地运用,但即使是运用有限的推定,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一定的条件。适用法律推定,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某些事实和情节,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随意运用。对于事实推定,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也不能随意滥用,而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不管是对法律推定(法律拟制除外),还是事实推定,都应允许被告方反驳。根据推定的原则和条件及对推定相关概念的辨析,我们以为,只有部分推定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借鉴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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