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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流转管理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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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广东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部分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的自主改革探索。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使农民由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为股东,理顺了成员和集体的产权关系,保障了农民在集体经济中可实现的财产权,提高了农民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切度,增强了其集体归宿感,完善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激励机制。从而建立起以产权联结为核心,大家共同努力,一起发展集体经济,保障成果共享的治理机制。对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流转管理机制进行探究,有助于丰富与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完善对股权流转管理,能够实现农民带股进城、促进农村劳动力流转,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能够避免因股权频繁调整产生的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通过改革可以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劳动力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大量农村土地征用成为城市用地,农村居民转化为市民,农村人口流动、户籍迁移日趋宽松,城中村、城郊村等社区居民构成日趋复杂,导致作为集体成员的股东资格界定模糊不清、股权设置的单一、产权界定模糊、股权不能社会化流转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均衡,各个地区采用不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探索,其中包括因地制宜有序的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及其优化举措。文章立足于珠三角地区改革实践,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运用股份合作制理论,分析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流转管理。从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改革着手,探讨改革中股权流转管理机制。对珠三角地区在股东资格界定、股权固化改革、股权种类设置、股东权益及股权流转态势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他们在股权流转管理机制方面值得借鉴的政策,分析股权流转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以及突破路径,积极探索完善股权流转管理机制的对策措施。  通过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流转管理改革探讨表明,优化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明确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界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原则和现行政策,当法律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时,应当基于适度灵活从宽的原则,尽可能覆盖较多成员;其次,要加快完成集体资产权属认定、清产核资,按照股权份额量化每股价值,确定固化时间点,采取一定固化模式进行固化;再就是明晰股东权益、探索农村股权流转的有效实现形式及完善管理办法,构建“流转顺畅、规范操作、监管有力”的实现机制,使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真正拥有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同时对股权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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