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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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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概念

(二)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

(三)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责任期间的认定

(四)中小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

二、学校与中小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评析

(一)监护责任说及其评析

(二)合同关系说及其评析

(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说及其评析

三、学校责任立法相关规定的现状与不足

(一)学校责任立法的现状

(二)学校责任立法的不足

四、完善校方责任的建议

(一)在民事基本法中对学校责任进行总则性规定

(二)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专项法律

(三)构建我国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四)设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基金作为责任保险的补充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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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不仅是教育领域内一个极需解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妥善的解决这个问题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待。本文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学校的侵权责任及其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如何有效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即受害学生的利益保护机制。
  本文从分析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进而对中小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不足加以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该问题的几点建议,本文对中小学校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做了一点尝试性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对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基本理论问题作出分析,着重分析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期间、以及承担责任的类型。明确界定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的活动中以及在中小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在校中小学生伤害或在校中小学生造成他人伤害,应该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并认为学校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一种侵权责任。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目前学界关于中小学生和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几种主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几种主要观点逐一评析,笔者认为学校不是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对其不应该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和中小学生之间也不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笔者赞成教育、管理、保护法律关系说。认为学校和中小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法律关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学校责任立法的现状与不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都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另外一些发达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有规定,笔者重点分析了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调整全国范围内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部门规章。通过分析,归纳出现行法律对该问题规定上存在的不足。
  第四部分,为了平等的保护学校和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几点建议,一是对学校责任进行总则性规定,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立法。二是理顺立法体系,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专项法律。并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提出在我国构建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明确界定学校和中小学生之间的法律责任,通过校园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有效解决实际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有效的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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