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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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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必要性与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

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建构的设想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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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持起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支持起诉原则应用较多的一种形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诉权,对于完善检察机关检察职能,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系指机关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授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承担支持起诉之责,是符合支持起诉原则的,是有法可依的。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很多支持起诉的成功案例,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而且检察机关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建构奠定了现实基础。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的始终。维护公益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要和主要目的之一。检察机关在支持私益类案件时应坚持有限介入和穷尽救济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应贯彻免收办案费用的原则,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案件和弱势群体利益受损害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是被支持起诉者确有实际损害、被支持者独立完成诉讼存在实际困难、对于属于检察机关酌定职责范畴类案件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对于涉及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类案件系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范畴,不应将申请作为必要条件。对于依申请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的案件,应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别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机关需对申请进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可分为法律帮助、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三种类型。
   调查取证和诉前和解是诉前阶段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只关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检察机关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指导性的意见,为当事人书写调查取证申请等。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的诉讼程序中处于支持起诉人的地位,与被支持者是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出席法庭审理、参与调解的权力,对支持起诉出现错误时有纠正自身错误的义务。对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如法院的生效判决出现错误,检察机关有权以监督者的身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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