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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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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职务发明的界定

第一节 职务发明的相关概念及特征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

二、职务发明的特征

第二节 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

一、关于发明人“本职工作”的理解

二、关于“本单位交付的任务”的理解

三、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理解

四、关于“离职后1年内”的理解

第二章 我国专利权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的认定现状考察

第一节 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现状分析

一、我国关于职务发明认定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司法判定现状

第二节 我国职务发明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本职工作”的范围认定不合理

二、对“物质技术条件标准”适用不统一

三、对“离职后一年内”的规定把握不准确

四、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第三章 域外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比较考察

第一节 域外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一、德国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二、日本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三、美国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四、法国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五、英国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域外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一、借鉴“三分法”的划分方法

二、规范“二元论”的分类标准

第四章 完善专利权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认定的建议

第一节 认定职务发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二、鼓励发明与促进技术创新原则

第二节 完善职务发明认定的具体对策

一、合理界定“本职工作”的范围

二、重构“物质技术条件标准”

三、科学限定要件“离职后一年内”

四、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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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加之人员的不断流动,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在实务界开始逐年增加,对比国内有关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判决判决结果即可得知,国内各地法院不仅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而且在裁判尺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对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在现有认定标准规定笼统的情况下,就使得司法实践的情况稍显混乱。  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区分是将其进行确权的前提性要件。相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分配来说,如何准确认定职务发明的性质,已成为当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中所首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范围显然比较宽泛化,特别是对“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上仍然问题重重,即在既没有事先约定且又无法断定是属于主要利用还是一般利用的情况下,也就很难对争议发明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这不仅使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且用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愈发激烈,实务界中对于职务发明认定纠纷的处理也将变得更为棘手。  本文详细分析了专利权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的性质认定问题,并结合目前我国实务界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方法,在考察域外职务发明认定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发明认定规则的相关建议。首先,文章概述了职务发明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并就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进行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对发明人本职工作、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以及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等的认定;其次,选取实务界典型的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出我国实务界目前应对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处理方法及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对域外职务发明认定规则的比较考察,分别总结出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关于职务发明认定及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最后,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再结合实务界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如何认定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职务发明给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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