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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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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法理基础

二、国际实践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环境侵权补偿性责任救济制度缺陷的分析

四、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具体制度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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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侵权事故的数量越来越多,给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也在逐渐增大。而对环境侵权救济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环境侵权日具社会性的当下,由于私力救济不足和国家赔偿范围有限,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有效的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在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从理论上进一步认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并为我国环境侵权社会化的构建和完善提出自己的制度设计和适用原则。本文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法理基础。本部分明晰了其与传统民事救济相比具有自身存在的法理基础,并首先从正义与公平的角度阐述了恢复正义与实现公平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其次在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中需要平衡环境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才能维护社会利益和正义,再次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社会化权益侵害现象,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社会有用性、价值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可避免性,具有社会化的主要特征,从上述具有逻辑联系的三方面系统地构建了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法理基础,并由此确立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救济中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二部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在典型国家的实践进行比较法研究。对于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典型国家的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设计和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由美国基于《超级基金法》而建立的比较完备的有害废物反应机制、环境损害责任机制,以及日本形成的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更将欧盟中德国、法国以及瑞典的典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进行分别阐述和综合比较,阐释了建立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广泛补偿机制作为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是可行和必然的趋势。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现阶段在环境侵权救济问题上,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其法律依据主要是通过民法、环境基本法律以及若干环境专门法律相配合来实现。而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除了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裁决或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缺乏独立的法律支撑。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污染损害而生的救济立法基本上都是以强化行政控制为基本中心,对于这种应属于民事归责机制的损害赔偿却是以补充性法律制度存在,规范也是比较简单和笼统的,这种法律救济体系的存在必然导致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滞后性和补偿的不及时性。充分说明了我国引入新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四部分是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成熟较完备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具体制度,综合运用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保障体系多种方式,有效地维护环境受害人和环境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持和促进社会的经济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这制度设计方式包括财务保证或担保、环境责任保险、赔偿或补偿基金、行政补偿和国家给付等,并重点分析了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福利彩票的具体内涵和适用的理论依据。同时,对于制度设计方式的适用既着眼于世界主流的发展方向,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救济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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