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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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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最为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正如伊斯特布鲁克和菲谢尔所言,“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作为公司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表决权的保护不仅为各国立法普遍重视,而且也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股东表决权的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其权利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在公司法的实践中我们看到,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投票表决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尤其对中小股东而言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巨大,因此,通讯表决的方式越来越受到股东的关注。
   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上市公司早有通讯表决的实践,但是在公司立法中却没有关于通讯表决的规定,只有中国证监会出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这对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要求。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与实践经验,有利于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构建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中,要将通讯表决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方式之一写入公司立法中,这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公司法应该对通讯表决的内容作出规定,首先要明确通讯表决的方式,参考各国立法,我国通讯表决形式应包括电子方式和书面方式。其中,电子表决又可以细分为网络投票和电子邮件形式。在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上作出了广义的理解,适用通讯表决的公司应该包括所有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任何类型的股东大会也都可以采用通讯表决。在公司法对通讯表决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制定关于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规定通讯表决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临时动议案的处理。公司立法宏观上的规定与实施细则相结合,为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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