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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预——以中英仲裁法对比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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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1.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概述

1.1国际商事仲裁

1.2法院干预

1.3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必要性

1.4英国仲裁与法院干预的关系史

1.4.1英国仲裁法与法院干预介绍

1.4.2英国仲裁立法与法院干预的历史

1.5 1996年英国仲裁法与法院干预

1.5.1当事人意思自治

1.5.2司法干预

1.6英国判例法与法院干预

1.6.1 1996年之前的英国仲裁与法院干预

1.6.2 1996年之后的英国仲裁与法院干预

1.7中国仲裁与法院关系史

1.7.1中国仲裁法与法院干预的历史

1.7.2 1994中国仲裁法与法院干预

1.7.3中国司法解释与法院干预

1.7.4 2012年民诉法的修订动机

2.中英仲裁中司法干预的对比分析

2.1仲裁中司法干预的理论介绍

2.2英国法下的法院干预

2.3中国法下的法院干预

2.4对比分析

2.4.1程序问题

2.4.2关于不予执行

2.4.3实质性问题

3.1994年中国仲裁法的不足和完善

3.1我国1994年仲裁法的不足

3.1.1我国国际仲裁的法院干预过于局限

3.1.2我国的内部报告制度存在缺陷

3.1.3我国《仲裁法》缺乏上诉制度

3.1.4我国仲裁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矛盾、模糊

3.2我国1994年仲裁法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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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仲裁越来越成为国际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本文将主要从英国1996年仲裁法案与中国1994年仲裁法的对比来分析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对我国的仲裁制度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将从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背景入手,明确法院干预的含义。进而通过中英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历史演进来分析法院干预究竟应该保持在怎样一个度,为何现代国家纷纷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干预。除此之外,本部分将介绍法院干预的正当性。仲裁与诉讼同为两种比肩而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却各有利弊。法院干预仲裁的正当性不仅是出于制衡仲裁权力的需要,而且是司法保障不容剥夺的基本要求,国际商事仲裁的正常运转也需要国家司法力量的支持。其次,在本部分,本文还将着重研究“过度干预”的这个度,如何才能在这个“度”上达到平衡,发挥仲裁的最大效益。如果法院干预制约仲裁发展则为过度干预,那么是不是可以不要法院干预任由仲裁发展呢?本文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的显著区别之一,就是它的民间性和自愿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不像法院来自于国家司法权,而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它既无充分的权力来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当进行,更无相应的权力执行它所做出的裁决。例如,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持不合作的态度,故意延迟仲裁程序,拒不向仲裁庭出示证据,擅自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等。由于仲裁庭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力,往往对当事人的不合作行为束手无策。此外,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仲裁协议,所以仲裁庭的命令或决定,仅对仲裁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财产或证据为第三人持有或控制时,如需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仲裁庭便无能为力了。任何有效的救济都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实施。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院的支持与协助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英国仲裁法中的法院干预。而英国仲裁法的研究又将从两个方面来写。首先要研究的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其次则是英国的判例法。英国1996年仲裁法在英国的仲裁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解决了英国一直以来被批评的“法院过度干预”的问题,弱化了法院干预,使英国的仲裁制度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这部分中,本文将从英国仲裁法的历史入手,分析英国为何在短短的几十年中数改其仲裁法,从而分析在仲裁法案修改的过程中法院干预的发展。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发展对英国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判例的发展对英国的仲裁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判例法部分,本文将着重从英国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英国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发展。英国法院干预之后,将主要研究我国1994年仲裁法中的法院干预。我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只于1994年颁布了这一部仲裁法,而从1994年到现进2015年已经20余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事仲裁也在不断发展。而我国的仲裁法却还是过去的仲裁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研究我国仲裁法,本文同样会和研究英国仲裁法一样,首先从1994年仲裁法开始,也就是先研究我国仲裁发展的历史,看看历史上我国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如何,进而研究我国的司法解释。不同于英国的判例法,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除了正式立法,司法解释在我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研究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仲裁发展的动态,更好地把握仲裁与法院的关系。  第二部分:本部分将从理论分析来了解英国和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司法干预的不同。说到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介绍当前世界国际商事仲裁中所存在的对于法院干预的几种主要理论。然后,根据当前世界上所存在着的理论来分析英国属于何种理论模式以及英国当前理论模式的争论,中国属于何种理论模式。而对于中国法院干预的模式,本文将主要从肖永平教授和陈安教授关于“双轨制”与“单轨制”模式的争论入手。除了理论分析之外,本部分主要是对比分析。本文的题目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预,而且是基于英国与中国的对比,所以对比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对比分析部分,本文将主要从英国和中国在法院干预中对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不同之处来着手,进而得出中国和英国在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不同之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监督主要体现在撤销裁决和承认与执行中。本文也将在这两方面做比较详细的对比。在承认与执行的对比中还会涉及到两国关于公共政策的不同理解。例如,中英两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而关于公共政策,各国又有不同的理解,英国在不予执行中明确规定了六类合同违反公共政策,而我国则以公共利益著称较多。关于公共利益,争论也颇多,但在2005年的永宁公司案和后来的中国妇女旅行社案以及香港曼氏公司案中,我国法院明确在承认与执行中所涉及的公共政策主要指违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以及违反我国善良风俗和基本道德观念的事项。  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论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是希望通过英国和中国两国仲裁中法院不同干预的对比而对中国仲裁法的发展提供借鉴,因此,本部分将主要根据前面的分析来提出对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几点建设性意见。  本论文主要通过中外文案例集及文献的分析阅读进而对比分析中国1994年仲裁法与英国1996年仲裁法来得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的缺陷并希望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田冲;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雷建昌;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仲裁法,法院干预,立法完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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