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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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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文献综述

1.2.2国外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本文的研究内容

1.3.2本文的研究方法

1.4创新和不足

1.4.1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1.4.2本文的不足

2.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2.1互联网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2.2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2.2.1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快捷便利

2.2.2互联网保险渠道流量大

2.2.3互联网保险有效降低成本

2.2.4互联网保险营销精准

2.2.5互联网保险丰富保险产品选择

2.2.6互联网保险减少信息不对称

2.3保险消费者的权利界定

3.互联网保险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分析

3.1互联网保险对安全保障权保护的影响

3.1.1网络保险系统安全性存疑

3.1.2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

3.1.3电子保单的问题

3.2互联网保险对知情权保护的影响

3.2.1互联网保险商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3.2.2缺乏专业建议功能

3.3互联网保险对选择权保护的影响

3.4互联网保险对求偿权保护的影响

3.4.1互联网理赔困难重重

3.4.2互联网违规险种带来理赔风险

3.5互联网保险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3.5.1非法出售消费者信息

3.5.2投保人与关联企业违规共享保险人信息

3.5.3因为网络问题引起的投保人信息遗失

4.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情况分析

4.1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4.1.1传统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不适应互联网保险

4.1.2通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监管互联网保险

4.2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不足

4.2.1互联网保险监管方式的不足

4.2.2网络安全监管薄弱

4.2.3监管人才极度匮乏

4.3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不足

4.3.1保险公司仅仅把互联网当做销售渠道

4.3.2互联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缺失

4.3.3第三方销售平台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5.国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和启示

5.1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法律及监管的启示

5.1.1美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及监管的启示

5.1.2欧洲互联网保险法律及监管的启示

5.2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5.2.1美国互联网保险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5.2.2日本互联网保险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6.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6.1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

6.2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监督和管理

6.3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6.4加强保险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6.5加强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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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从2011年到2013年我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的数量、互联网保费和互联网投保人数量分别增加46%、810%和566%。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的筹建获得批准更是标志着我保险行业进入了新时代。而据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2014年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2014年众安在线以25.06件/亿元的亿元保费投诉量居财产公司之首,且远超财产保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的平均值1.68件/亿元,说明在我国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侵犯的问题也越加严重。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深入分析我国现有保护系统存在的问题,然后参考国外发达国家政府以及保险公司保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机制,最后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提出建议。  本文从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选择权以及隐私权这五个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出发,分析我国现存互联网保险的消费者权益收到损害的情况。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通常由于网络系统安全性不足、电子保单有效性存在问题、互联网保险市场理财产品过多等问题而受到侵害。而知情权的侵犯则多是由于互联网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和无法进行专业性的建议。在选择权中主要讨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障。对于求偿权,消费者会因为电子证据难以收集、电子证据有效性不足或者购买了违规赌博性质保险等原因难以得到赔付。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中隐私权受到损害主要是由于保险商违规出售消费者信息或是因为网络安全技术不到位而导致的用户信息泄露。  互联网保险中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的原因有三。其一,我国法律在互联网保险方面的规定严重滞后。一方面,互联网保险虚拟化、网络化,使得监管线下传统保险的法规法律在在互联网保险面前无能为力,或是不再适用。另一方面,保险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使得一般的电子商务法律和消费者保护法没有办法很好地为互联网保险建立一个完善规范的法制环境。其二,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相对落后:监管任务由众多传统部门进行分工而并非由“互联网监管部”进行统筹、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安全的监管严重缺失、掌握保险知识又能熟练运用网络技术的监管人才极其稀缺。其三,国内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销售平台仅仅把互联网保险当做销售渠道而非新兴商业模式,忽视其特殊风险、并导致内部控制缺失。  从外国互联网保险的经验来看,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基础。美国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Regulator Issue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visions of Insurance Electronically,RIAPPIE)和欧洲发布的《电子商务和保险》(Electronic Commerce and Insurance,ECI)等都对于规范美国欧洲的互联网保险有很大作用。另外美国互联网保险商AnnuityNet.com和Insweb、日本的Lifenet等通过提供比国内互联网保险公司更为丰富的产品和透明的服务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法律和保险机构的努力外美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也是世界领先,其评级机构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能力做出独立和公正的评价,能让消费者选择优质、有信用的保险商。  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契机,但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根基。而这不仅仅需要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管,行业协会、保险商的努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大体结构如下:  第一章简要描述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侵犯的问题也越加严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分析了互联网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的特点,并对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做论述。  第三章分别从互联网保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安全保障权、选择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四章从我国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保险监管方式严重滞后以及保险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不足三方面系统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问题。  第五章借鉴外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分别描述了美国、欧洲、英国的法律和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以及INSWEB、Lifenet等优秀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保护,并总结其共同点。  第六章分别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互联网保险商的角度对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建议。  本文的特色和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于:  首先,本文从安全保障权、选择权、知情权、求偿权、隐私权对互联网保险侵犯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具体分析。其次,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系统研究还没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监管方面,而要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必须通过法律、监管、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平台等多方面的作用,因此本文提出通过政府机构、保险协会、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共同努力来构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数据难以获得,没有办法进行定量分析。同时由于研究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没有能支持全文论点的数据模型。其二,本文中的建议中由于我国目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受侵犯的数据缺失,可能对某些问题缺乏深入理解,而导致某些建议的可行性不是很高。

著录项

  • 作者

    汤凌峰;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保险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虹,方春银;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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