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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法的修订之争:是否承认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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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事实双重国籍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一)国籍的产生及概念

(二)国籍概念的国内外学说

1.外国学者观点

2.国内学者观点

(三)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

1.国籍确定的主权原则

2.国籍立法的变迁性

3.国籍立法原则的差异性

(四)我国事实双重国籍的表现形式

1.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

2.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

3.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

4.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

5.香港、澳门特殊的国籍制度

二、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之争

(一)反对论

1.国际社会反对双重国籍的历史沿革

2.中国反对双重国籍的原因

(二)赞成论

1.国际社会双重国籍观念的转变和原因

2.中国赞成双重国籍的呼声

(三)本文观点

1.双重国籍导致国家之间冲突的机率大大下降

2.承认双重国籍不致引起司法管辖和外交保护权的冲突

3.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可以吸引海外财智

三、中国应建立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制度

(一)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立法沿革

1.美国

2.德国

3.印度

4.瑞典

5.世界其他实施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二)中国应有限承认双重国籍

1.中国历史上三部国籍法中的双重国籍原则

2.1980年《国籍法》的立法不足

3.中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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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运动的持续推进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快速步入以网络和电脑为基础的信息时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和国内的移民环境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国籍问题及国籍制度研究逐渐成为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新课题。
  真正法律意义上国籍几乎是与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产生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新兴资产阶级在推翻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后,迫切需要划定自身势力范围、稳定本国政治和经济秩序;由此可见,国籍实际上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狭义来看,国籍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法律概念,是自然人为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依据。国籍作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各主权国家均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国籍法,用以决定谁是其公民,谁不是其公民。各国国籍法立法原则不同,必然导致各种不同类别的国籍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随着全球化运动的深入,世界范围内的双重国籍现象也随之普遍;因而,正确面对双重国籍现象已成为近年来世界各国国籍立法修改的焦点和趋势。多年来,我国海外华侨华人在不同的场合高声呼吁中国应承认双重国籍,从而引起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关注。我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承认双重国籍,在规则和制度上如何设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在我国现行的《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被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历史上曾颁行了三部国籍法,分别是清政府《大清国籍条例》(1909年)、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国籍法》(1912年)和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年)。虽然我国1980年《国籍法》在不同条款多次强调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但由于国籍认定为各主权国家自主决定事项,中国社会仍出现了大量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笔者在总结了有代表性的实施双重国籍制度国家的国籍立法基础上,采用法条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并结合我国现行国籍立法的空白及疏漏,力争设计出符合国情的双重国籍制度。
  本文从国籍和国籍冲突的基本理论着手,分三个部分阐述观点:第一部分,阐述国籍的产生、国籍的基本理论和我国事实双重国籍的表现形式(因出生、婚姻、入籍、收养和港澳地区特殊的国籍制度),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赞成论、反对论,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形成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实行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引入海外财智,并不必然引起司法管辖和外交保护权的冲突);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印度和瑞典等国家国籍立法沿革的分析,得出中国应建立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制度,并对具体规则设计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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