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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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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性质辨析

(一)东方特色的“国际冲突法”条文

(二)刑事法律规定兼及民事案件审判

二、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内容及运作

(一)案件类型

(二)审判主体

(三)适用对象——化之内外人的区分标准

(四)管辖原则

(五)上诉与申诉

(六)判决的执行

(七)“化外人”诉讼中的一类“诉讼参与人"一译语人

三、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落实、效果与影响分析

(一)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落实情况分析

(二)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实施效果分析

(三)唐律“化外入相犯”条的影响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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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中外交往的不断深化,中外法律冲突也不断发生。此外,入境外国人犯罪的现象日渐增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治理问题。而当回溯中国漫长的法制发展史时,发现一千多年前的唐律中对解决中外法律冲突和外国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因此,展开对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以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创制背景、内容和实践为线索展开。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是继承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的思想,是唐朝立法者适应社会需要并基于唐朝高超的立法水平的创造性产物。唐朝立法者并没有创制冲突法的认识,但本条可以称为“东方特色的冲突法”。结合唐律用语和本条的实践,可以发现“化外人相犯”条并不局限于刑事案件,也可以解决民事冲突。通过分析唐律条文和律疏的内容,可以得出其所涉及的三种案件类型:不同外国人之间相犯、同类外国人相犯、唐人和非唐人相犯。为落实“化外人相犯”条的内容,唐朝政府在实践中形成了唐朝司法机关管辖和化外人自治机构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相关诉讼。即对于“异类相犯”的情形和徒罪以上的重罪案件由唐朝司法机关管辖,而对于“化外人”“同类相犯”的轻罪案件由“化外人”自治机构来管辖。唐朝政府还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化外人”自治机构根据这些外来人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变通执行判决,以期获得更好的治理效果。这种模式一方面有效的维护了唐政府的统治秩序,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唐朝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对中华文化圈内的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国都产生了影响,以和平的方式促使当时东亚诸国采取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法律冲突。唐律涉及“化外人”的规定也为中国历代王朝立法者所继承和发展。但是后代封建王朝逐渐将“化外人相犯”条用于解决人际法律冲突。而统治的僵化、中外交往的萎缩,也使得明清时期的“化外人”法律条款失去了唐时的自信和宽容,这当是今人不得不认真思考并汲取经验、教训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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