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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合法性婚姻与孀妇继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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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不可免俗地选取了女性问题作为研究点,但主要书写的是清代这一特定朝代中,孀妇的婚姻与继承权问题,二者互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一方面,孀妇的继承权的实现依托于女性婚姻的合法性与长久的丧夫后守节状态的维持,清代律法与民间家庭事务的处理中,事实婚姻得不到公众的肯定与认同,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婚姻必须依照古老的习俗,譬如“六礼”的完成,且要遵从约定俗成的民间规则,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女性的合法婚姻受到民间秩序与地方官府的保护,孀妇在维护自身的继承权时,需要出具“婚书”或其他证明婚姻合法的物证、人证,守节状态的长久性是为了维持孀妇在故夫家庭中的地位,非故夫的家庭成员既丧失了婚姻的延续,又不具备分配故夫家产及处理故夫家庭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孀妇继承权所带来的财产用以维护孀妇孀居生活及担负上孝父母,下育子嗣责任所需的金钱支持,使其在完美道德的梦想性塑造上提供物质支持,孀妇因此不至于抛头露面为生计所扰,同时也肯定其在家庭中由夫缺失所代行的大家长职能。 婚姻在中国古老的观念中被认为具有人生中重大里程碑意义,对于家庭职能实现及延续性保障都有重要作用。因此,清人对此慎之又慎,不是所有男女间的结合都为公众所认同。为公众所认同的婚姻则为合法性婚姻,由此带来的孀妇继承才是合法性继承。合法性的婚姻必须以复杂的“六礼”彰显婚姻的庄严慎重,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作为契约,还要符合社会约定俗成的规范,如“良贱不婚”等原则。不符合任意一条规则的婚姻都不是合法性婚姻,不合法的婚姻导致夫亡后的孀妇身份的失效,孀妇也就不被称为孀妇,不具有继承亡夫财产及身份的权利,而仅仅被称为姘妇,被公众所厌弃。 为了保证家族的延续与家庭稳固所带来的社会稳定,清廷鼓励孀妇守节,给孀妇以自愿守节的权利,本意为想要避免亲属为了财产逼迫孀妇再嫁,使孀妇享有一定的人身自主权。另一方面,地方官也给予孀妇一定的表彰,例如徽州的贞洁牌坊就是因此而林立,使得节妇在家庭中也享受荣宠。孀妇也将守节观念内化为自身信念,“终身不二”成为无数女性的追求目标,甚至不惜以自残作为明志的手段。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清代社会出现了大批的孀妇,她们形成了这样一种特殊的群体,享受着守节所带来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作为孀妇的义务。在清代家庭中,当男性家长发生死亡时,家长的缺乏使得其女性配偶顶替这一“职务”,孀妇为了履行好抚育子嗣与赡养老人的义务,需要掌控家庭财产,这就是孀妇继承权的由来。 孀妇的继承权的内容物主要有:财产继承权;择嗣权;官位继承权。其中,财产继承权被置于显著位置,守节的孀妇获得亡夫的遗产,遗产多是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孀妇可以自由使用或分配这些遗产,或买卖出租收取银钱,或分配给自己成年的子嗣们;也有金银铜钱、实物等这样的流动资产,孀妇可以依据家庭情况合理利用;债务也是需要被继承的,夫债妻偿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则,孀妇需要履行这样的义务,归还丈夫生前欠下的款项或者履行其在财产上的许诺,譬如向神庙捐赠财物的约定。守节对于孀妇继承权的实现是必要的,女性的改嫁行为被视为对原夫家产的放弃。基于夫妻一体主义而产生的孀妻作为家长行使家庭财产管理职能,无子的家庭中,孀妻对财产直接继承,用以维持家庭的各项开支,有子的家庭中,基于母子一体主义,子嗣不得越过孀妇直接处理家庭财产。当亡夫的遗产不足以应付孀妇及家庭的开销时,夫系宗族需要履行“宗族亲睦”的义务,将用于“孤儿寡母”的资金项投入到孀妇守节的扶持事业中,支持孀妇的生活;富裕的母家也会酌情以个人名义对出嫁寡守的女儿作出金钱上的支持;孀妇本人则通过变卖嫁妆、纺织缝补补贴家用。 择嗣权的产生在于女性不能作为嗣子的规定,孀妇本人及其女儿们都不能为身亡的男性家长履行继嗣的义务,因而无子的孀妇需要从宗族中物色合格的继承人。在这一过程中,孀妇具有极大的自主权,选择其喜爱的继承人,该权利就是择嗣权。尽管宗族对于择嗣的监管权及父系血缘存在一定的限制范畴,但在此限制中,孀妇的择嗣权最突出,地方官府也会尽量偏向守节的孀妇,对她们表以尊重和耐心。 官位继承权具有地域特殊性,只存在于清代版图的西南地区,该地区少数民族聚居,保留大量的少数民族习俗,如土官的沿袭,又受到汉族地区的影响。因此,西南地区的土官继承一般按照嫡长子继承制进行,在男性继承人缺失时,由土官的孀妻酌情继承。但受到“改土归流”的影响,清代土官数量锐减,相应女土官的数量减少了。 从清代孀妇继承权的总体来看,孀妇继承权的实现与清代婚姻合法性的认定及守节现象的大量出现分不开;孀妇的继承权建立在诸多的条件限制下;向时也受到来自于各方的支持;对于稳固清代家庭具有重要意义;从中也反映出孀妇身份的实质:孀妇从属于亡夫从而获得继承权并非是弱势者的标志,而是权力最大化的手段,财产继承不得跳过孀妇说明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低,嗣子是父亲的嗣子同时也是母亲的嗣子,官位的继承更是打破了清代的公职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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