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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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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挑战,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已经成为中国民众的奢求。为了缓解环境危机,实现“天蓝、山青、水秀”的目标,中国不断进行研究和实践,力求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此背景下,排污权交易制度被引入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经济手段,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同时其又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活动,能够有效缓解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本质上是由政府创建并组织实施的,政府的作用贯穿于排污权交易整个过程。现阶段,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管是政府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重要途径,政府应积极从各方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管,从而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健康发展。鉴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实施时间较短,政府监管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任何制度的研究都应立足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理论依据是研究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前提。在对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的概念,认识到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还包括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引导、调节和控制。在明确基本概念后,界定了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内容,即对排污总量核定的监管、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监管、对核查机构的监管以及对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的监管。与此同时,总结了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制度的研究同样离不开实践的检视。立足于中国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从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相关法律、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三方面来梳理相关立法规范,并以浙江省和江苏省为例,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情况,揭示了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第二,政府监管机制不完善;第三,政府行政干预过度;第四,政府监管的保障措施缺失。出现此类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中国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从域外来看,美国、欧盟等很早就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不断改善,目前已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有鉴于此,有必要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的成功经验,针对中国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第一,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体系。可通过修订《环保法》,对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作出原则规定以及制定专门的排污权交易法律规范,并对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作出明确规定等方式来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体系。第二,完善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机制。包括整合政府监管部门和健全政府监管体系,其中,健全政府监管体系,可从建立全面的排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排污权网上交易平台以及加强排污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这三个方面入手。第三,完善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方式、拓宽监管渠道。引入第三方核查机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建立公众参与制,不失为完善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方式行之有效的方法。第四,建立与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相关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监管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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