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序言
1 引言
2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之概况
2.1 有效辩护的内涵界定
2.2 有效辩护突破口之死刑案件有效辩护
3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现实困境
3.1 司法制度方面
3.1.1 法律为律师的有效辩护固定枷锁
3.1.2 证人出庭和律师调查取证裁量权过大
3.1.3 定罪与量刑的一体化模式制约辩护空间
3.2 律师自身及相关制度方面
3.2.1 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
3.2.2 受委托律师的辩护质量仅受私法规制
3.2.3 刑事辩护行业准则的约束力不高
3.3 社会环境方面
4 域外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借鉴
4.1 美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借鉴
4.1.1 从“荒诞的闹剧标准”到“合理胜任标准”
4.1.2 无效辩护制度的探索
4.2 大陆法系国家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借鉴
4.3 域外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对中国的启示
5 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健全路径
5.1 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特殊管理制度的创设
5.1.1 建立死刑案件律师的辩护准入制度
5.1.2 确立死刑案件无效辩护的审查标准
5.2 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发挥的作用
5.2.1 法援律师的行为约束机制
5.2.2 建立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辩护制度
5.3 控方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死刑案件的定案依据
5.4 创设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程序分离的审判制度
6 结 论
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数据集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