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中功能性特征排除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一)功能性特征排除的概念
1.功能性特征的概念
2.功能性特征排除的概念
(二)功能性特征排除的必要性
1.激励设计创新
2.避免专利法内部的交叉保护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功能性特征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替代性设计的判断规则模糊
(二)美学因素判断缺乏统一的标准
(三)功能性特征的判断步骤不规范
(四)非功能性标准的范围界定模糊
(五)判断主体标准的认知水平名实不符
三、完善我国功能性特征排除规则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替代性设计判断的具体因素
1.判断主体
2.机会成本
3.替代性设计的数量与质量
(二)明确美学因素的涵义
1.装饰设计与纯艺术
2.装饰设计与现代设计
(三)明确功能性特征判断的具体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2.从功能与替代性设计的角度出发排除功能性特征
3.从不同设计特征的角度出发对受保护的设计特征进行综合比较
(四)合理界定非功能性标准的范围
1.完善外观设计功能性理论
2.明确设计特征三分法
3.明确非功能性与装饰性的关系
(五)增设判断主体标准:普通设计人员
1.功能性特征的判断主体标准为普通设计人员
2.替代性设计的判断主体标准为普通设计人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