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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税收条约国内同意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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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主要内容、逻辑框架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税收条约同意权配置的属性、意义与本质

第一节 国内同意权配置的属性与意义

第二节 国内同意权配置的本质

第三章 税收条约同意权的基本配置

第一节 国内同意权的配置标准与基础

第二节 国内同意权的基本配置模式

第四章 我国税收条约同意权的配置规则、导致问题与改善建议

第一节 我国国内同意权的配置规则与导致问题

第二节 我国国内同意权配置的改善建议

结语

一、基本观点

二、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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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条约国内同意权配置,是一个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问题,但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该文以联合国193个成员的宪法与宪性性文件为基础,结合权力制约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相关理论与美英德法等代表型国家的具体实践,从保障人权与权力制约的宪法角度,分四章论证了各国在税收条约同意权配置的规定与实践中所存在的普遍性原理与规则,并得出了涉及基本税收事项的条约应由立法机关同意,而涉及非基本税收事项的条约应由行政机关同意的基本结论。  经各国国内法接受的税收条约,或具有国内法身份,或具有国内法效力,或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法律实施效果,从而进一步影响到财政性、政策性等税收各项功能的有效落实。税收条约国内同意权配置,可有效避免与减少税收条约与国内税法的冲突,并影响到税收条约国内适用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等。  除少数国家单独规定税收条款或单独规定税收条约同意权配置问题外,绝大国家基于税收的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宪政功能,在整体上将税收事项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关职权、法律、经济财政等事项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加以规定,然后将税收条约事项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关职权、法律等一般条约事项中,从而间接规定税收条约国内同意权配置问题。  在税收条约同意权配置主体方面,各国存在单独规定立法机关职权、行政机关职权或同时规定两国家机关职权等多种模式,但实质上均将条约同意权限分别配置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并着重于对立法机关职权的保障。在税收条约同意权配置标准方面,存在以税收条约事项性质为根据的性质标准与以缔结国数量、条约名称等为依据的非性质标准,但各种非性质标准实质上也均以条约事项的性质为基础。  各国整体上以税收法定为基础,将税收条约事项区分为基本税收事项与非基本税收事项;涉及基本税收事项的条约由立法机关同意,涉及非基本税收事项的条约由行政机关同意。由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认识各一,各国对基本税收事项与非基本税收事项范围的界定并不一致,但基本税收事项一般涉及税种、税收征管、税收减免、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  我国税收条约国内同意权配置体系协调性不足,且欠缺税收条约事项认定的宪法规则。恰合性不足导致税收条约同意权具体配置背离同意权配置本质等问题。尽管部分问题可能与我国以行政立法为主的税收立法实践相关,但随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初步确立,基于人大授权或法律授权对基本税收事项的行政立法权正在不断受到限制,与此相对应的税收条约应当依据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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