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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瑕疵证据规则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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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瑕疵证据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瑕疵证据的内涵

(二)瑕疵证据的特点

二、现有瑕疵证据规则存在的缺陷

(一)补救范围不是很明确

(二)补救标准尚不够清晰

(三)补救手段缺乏顺序性规定

(四)有关“物证、书证”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尽合理

(五)关于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规定不甚周全

(六)缺乏责令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有效手段

(七)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的作用发挥不足

(八)未能确保法官在瑕疵证据补救中持中立立场

三、完善瑕疵证据规则的建议

(一)明确瑕疵证据种类

(二)界定“补正”、“合理解释”的内涵

(三)规定“补正”、“合理解释”运用的顺序

(四)删除“物证、书证”兜底条款

(五)细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规定

(六)加大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责任

(七)规定瑕疵证据补救信息通告义务

(八)进一步明确法院在证据审查中的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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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另外三个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它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相比具有取证程序的违法性、效力具有待定性、所证事实不失客观性、形式瑕疵的可补救性四个特点。新规定的出台通常会伴随一些问题,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规则也有许多的问题,例如,瑕疵证据的补救范围不是很明确、补救标准尚不够清晰、补救手段的规定缺乏规范性、有关“物证、书证”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尽合理等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如明确瑕疵证据的具体种类、界定“补正”、“合理解释”的内涵,规定“补正”、“合理解释”运用的顺序,删除“物证、书证”兜底条款,细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规定,加大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责任,规定有关瑕疵证据信息通告义务,进一步明确法院在证据审查中的职责。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有益于中国瑕疵证据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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