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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下谈医疗损害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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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一)医疗事故

(二)医疗侵权纠纷

(三)概念不同造成的混乱后果

1. 从理论上来看

2. 从司法实践来看

(四)医疗损害责任

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2.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侵权责任法》所作调整的意义

1. 可以减少随意诉讼的出现

2. 能够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压力

3.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裁判更加公正

四、从现实意义上看《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

(一)成功之处

1. 考虑到了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

2. 淡化了对医疗事故的鉴定

3. 关于医疗技术责任认定方面作出了改进

(二)不足之处

1. 诊疗活动

2.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界定上

3. 除了“当时”的医疗水平之外,还应增加“当地”的医疗水平作为参考

4. 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5. 关于会诊责任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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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本世纪60年代以来,医疗损害事件大量涌现,医患矛盾日渐突出,大批案件接踵而至,已成为世界各国民法上的一大热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机构的逐步市场化,尤其是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由此引起的诉讼大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有十一个条文,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在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案由的基础上,对由“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等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取得了相当的成功。除此之外,通过对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类规定,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是,认真审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全部规定,仍然可以发现一些不足之处,可能对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的后果,应当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协调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  本文从分析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入手,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等角度进行分析,并阐述笔者对《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认识,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医疗损害责任概述。首先从定义上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探讨,比较分析了之前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称谓方式,通过分析由于概念不同而造成的混乱,阐述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的意义,并逐一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权衡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分析阐述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综合适用下的利益平衡。  第三部分,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通过和之前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下的对比,进一步阐述《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将举证责任做出调整的意义。  第四部分,从现实意义上看《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在看到成功的同时也从实际操作角度分析了几点不足,如缺乏对医疗活动的界定和关于会诊责任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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