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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理论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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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方法及研究综述

第一章 拨开社会宪法的概念迷雾

一、形式宪法观下的社会宪法

(一)作为国家宪法对称的社会宪法

(二)作为社会保障基础规范的社会宪法

二、实质宪法观下的社会宪法

(一)作为社会部门基本规范的社会宪法

(二)作为社会系统与法律系统问持续性结构耦合的社会宪法

三、本文的社会宪法概念及特征

第二章 社会宪法的逻辑起点——社会实存秩序

一、变迁中的社会实存秩序——以国家一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考察

(一)严格界分阶段

(二)边界模糊阶段

(三)功能系统互动阶段

二、功能分化时代的宪法主题——以经济系统扩张为例

(一)宏观面的观察:社会子系统的扩张及其隐忧

(二)微观面的考察:组织化领域的扩张及限制

第三章 社会宪法体系化的载体——基本权利

一、社会宪法体系化载体之争:基本权利?基本国策?

二、基本权利的性质、功能及效力的再界定

(一)基本权利的性质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

(三)基本权利的效力

三、基本权利的保护路径

(一)政治系统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二)社会子系统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第四章 社会宪法的第三重结构——基本国策

一、基本国策的含义

二、基本国策的性质与效力

(一)作为方针条款

(二)作为宪法委托

(三)作为公法权利

(四)作为制度性保障

三、认真对待基本国策

(一)基本国策的优势

(二)基本国策作为社会系统风险的调控机制

结语:拆掉中国宪法学的“虚拟界碑”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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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宪法以国家社会领域的二元界分为现实基础,其所关注的重心在于通过限制政治系统的扩张以保障社会领域的自治及社会行动主体的自由。随着社会实存秩序的变迁,国家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使得在政治系统之外发展出越来越多的社会子系统,由于缺乏类似于政治系统的反向约束机制,这些具有内在扩张倾向的社会子系统可能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构成极大威胁。传统宪法学以“政治宪法”为中心研究视角非但不能有效回应社会秩序变迁,反而与社会现实落差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将视角从国家领域拉回到社会领域。笔者据此认为,功能分化时代宪法之目的不仅仅在于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相较于被纳入政治宪法视野中的那部分社会经验,社会子系统的自我扩张趋势及自我宪法化过程更容易被忽视,此部分经验通常被视作社会变迁中的常态而被政治过程所遮蔽,因而颇值得关注。此种扩张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并着力解决的难题,如何约束功能系统的过度扩张,使其发展出类似于政治系统的反身性结构以实现自我限制成为功能分化时代的重要宪法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在借鉴部门宪法这一研究框架的基础上,吸收了社会系统论、社会宪治主义等等分析方法,试图超越部门宪法学者所设定的形式宪法界限,从而对传统政治宪法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以此回应功能分化时代由子系统扩张所带来的新宪法问题。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社会宪法释义及其基本特征概述。社会宪法理论在国内外已非新论,但由于研究视角、问题意识、学术旨趣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学者运用“社会宪法”一词的语境不尽相同,因而对于社会宪法的研究难免陷入概念不清、自说自话甚至逻辑混乱的境地。欲对社会宪法作全景式观察,必先扫清概念之迷雾。因此,笔者通过对两种宪法观下的四种社会宪法之概念作了简单梳理,并提炼出社会宪法之基本特征,以此回答“社会宪法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作为社会宪法之逻辑起点的社会实存秩序。社会宪法的提出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实践意义,不同于传统宪法中主要以宪法文本为关注重点这一理路,社会宪法重点关注宪法规范所对应的社会实存秩序。功能分化带来了宏观层面的系统扩张及微观层面的组织领域扩张,这些新趋势催生了新的宪法问题,这就要求对宪法的结构与功能作出重新诠释。该部分首先以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变迁为核心考察实存秩序的变迁及其宪法意义,指出在三个不同阶段下的国家宪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其次,以经济系统扩张为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考察功能分化时代的两种社会发展趋势及由此产生的宪法问题。该部分主要回答了“社会宪法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作为社会宪法基本结构的基本权利。秉持功能一结构主义的立场,本文认为宪法功能的变化会带来相应结构的变化。与传统宪法一样,社会宪法仍以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体系化的核心与基础,但基本权利的性质、功能、效力和保障方式因社会子领域的实存秩序之别而各有不同。基本权利在社会宪法的脉络中被重新定义,其效力跃出了政治宪法之调整范围,辐射至社会系统的各个领域,从而作为连接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纽带而存在。基本权利作为社会宪法的基本结构,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同时防范其非理性扩张带来的侵害,为因应实存秩序变迁、解决新宪法问题提供制度性保障。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广泛存在于各国宪法中的基本国策。此类条款因其抽象性、弱效力性、政治性等特征而颇受冷遇,笔者通过对基本国策的性质、效力等内容的分析认为,在社会宪法的研究框架中,此类条款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如果说基本权利更着眼于从微观主体出发反向建构权利保障制度,那么基本国策则可视作从宏观面的实存秩序出发正面形成制度性保障,两者共同为社会宪法基本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因此,基本国策应当被视作宪法的第三重结构从而受到认真对待。第三、四两个部分共同回答了“社会宪法如何解决实存秩序变迁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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