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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土地登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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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1.1 选题目的与意义

1.2 研究综述

1.3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点、难点和不足

2 土地登记问题概述

2.1“土地”的含义及界定。

2.2 土地登记的概念、效力和作用。

2.3 我国及国外土地登记问题历史沿革之比较。

3 不同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设计的状况

3.1 不同国家负责土地登记的机关不尽相同。

3.2 部分国家土地登记类型之比较。

3.3 部分国家具体登记程序之比较。

3.4 土地登记错误赔偿之比较。

4 我国土地登记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4.1 我国土地所有权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来行使的。

4.2 我国土地登记的类型。

4.3 土地登记程序上的问题。

4.4 土地登记错误赔偿的缺陷。

5 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若干建议

5.1 建立规范完善的登记程序。

5.2 构建土地登记错误的赔偿制度。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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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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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国家对土地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
  在论文主体部分的前部明确土地是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土地登记具有统一性、唯一性及公示力、推定力、对抗力的特征,其核心意义是对权利的公示,取得公信力,明确权属是解决土地法治问题的基础。从古至今,古今中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核心,过去是所有权的问题,现在是在此基础上的用益物权的问题。土地权利的登记对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耕地起着重要作用,并为土地管理提供了基础信息。历史上许多国家对土地登记都很重视。我国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很早就记载了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土地登记都经历了最初是为政府税收服务,发展到产权保护,到现代可用于多种途径的历程。
  中间部分从对土地进行登记的机关、应登记的土地物权的类型、土地登记薄的设置和查阅、土地登记的效率和收费标准、土地登记发生错误的赔偿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我国相对于德国的土地物权所有权登记、程序权利登记,日本的假登记和标示登记制度,《物权法》确定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并规定土地登记按件收取费用。当土地登记发生错误时,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和当事人原因导致登记错误赔偿是不同的。
  文章的重点部分是通过对国外土地登记制度基本现状的研究,指出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还存在登记薄的设置及查询不够明确,土地登记效率低下,收费标准不统一,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主体不清晰,缺少法律法规支撑的问题。应参照发达国家,完善土地权利证书的发放,明确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期限,统一收费标准,完善登记赔偿程序,引入保险机制,合理转移风险,建立权责明确的国家赔偿追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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