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0.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文献综述
0.3 研究路径、方法和基本框架
1.已达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用工性质的司法认定
1.1 司法认定的结果
1.1.1 总体上的三种处理结果
1.1.2 不同主体类型的处理结果
1.1.3 不同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
1.2 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2.1 主要问题——司法认定中存在同案不同判
1.2.2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已达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用工性质的学理分析
2.1 劳动法上劳动者之界定
2.1.1 劳动者界定的域外考察
2.1.2 劳动者的本质特征
2.1.3 已达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与劳动者本质特征符合性分析
2.2 退休年龄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
2.2.1 我国现实语境下的“强制退休”
2.2.1 “退休义务”向“退休权利”的转换
2.2.3 达到退休年龄不应阻碍劳动关系的认定
2.3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
2.3.1 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认定标准的依据分析
2.3.2 养老保险待遇应与认定劳动关系脱钩
3 对已达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用工性质认定的建议
3.1 将已达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合理性分析
3.1.1 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基本权利
3.1.2 有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劳动力短缺
3.2 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具体方式和实现条件
3.2.1 柔性、灵活调整劳动关系
3.2.2 退休制度、养老制度的配套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