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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基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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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1.引 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2研究内容与框架

1.3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2.文献综述

2.1文献综述

2.2文献综述小结

3.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3.1理论基础

3.2股权激励中机会主义行为的理论分析

3.3研究设计

4.海信电器发展历程及股权激励方案介绍

4.1海信电器的发展历程

4.2海信电器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

5.海信电器股权激励实施中针对“股价”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

5.1“公告日、行权日”选择

5.2选择性信息披露

5.3股利政策

6. 海信电器股权激励实施中针对“会计业绩”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

6.1业绩考核标准讨论

6.2盈余管理

7.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7.1研究结论

7.2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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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国对股权激励的一系列问题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所以当时国内采取股权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但是随着相关制度的出台,我国企业纷纷采取这种机制来激励高管。然而股权激励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股权激励对象为了获取最大收益而操纵公司盈余的现象。
  根据股权激励的原理可知,激励对象的收益来自于出售价与行权价两者之间的价差收入。在这种激励方式下,激励对象就有可能采取一定的手段来使行权价格尽可能低,或者使出售日的股票价格尽可能高,甚至是两者兼而有之,从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为了激励高管努力工作,股权激励计划基本上都会设置一定的行权条件。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都是以会计盈余指标作为行权业绩考核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操纵标的股票价格以及会计盈余指标从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结合股权激励的过程来看,激励对象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选择事件日、选择性信息披露、改变股利政策以及盈余管理等,可能发生在激励草案公告日以及行权日前后。所以,根据激励对象机会主义行为的对象不同,笔者将分别从股价以及会计业绩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本文基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为例,分析高管从草案公告日到第三次行权日这整个过程中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得出以下结论:
  (1)为了使行权价格较低,海信电器高管故意选择在股票价格较低点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此最小化行权成本;此外,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海信电器高管故意选择在股价较低点行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2)除了第一次行权日外,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海信电器高管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以操纵股价的行为;
  (3)与同行业未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相比,虽然海信电器转增比例与非股权激励公司相差不大且其送股比例远低于非股权激励公司,但是其派现金额大于非股权激励公司,所以海信电器高管还是存在通过改变股利分配行为来获取最大收益的可能性;
  (4)按照之前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海信电器管理层很容易就能达到行权的业绩考核指标,管理层基本没有太大的业绩考核压力;
  (5)为了满足行权的业绩条件,海信电器高管采取了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了盈余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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