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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的立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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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格式条款概述

第一节格式条款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章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契约自由理论

第二节格式条款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三章大陆法系的立法调整——以德国立法为代表

第一节立法演变

第二节立法具体内容

第四章英美法系的立法调整——以英国立法为代表

第一节成文法制定前的司法控制

第二节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第三节1999年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

第五章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调整

第一节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立法的现状

第二节 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的思考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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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契约法在二十世纪的新发展,格式条款的出现对传统契约法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旨在探讨契约法在近现代的演变,并借鉴国外立法在格式条款调整方面的成功经验,研讨如何在格式条款立法下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及体现契约自由以及契约正义。其中如何建立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体系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内容。 本文首先对格式条款做了一般的概述,探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并将与之相关的概念,包括格式合同、标准合同、不公平交易条款及免责进行了分析。接着本文对格式条款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所固有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而现代契约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已经由契约自由转向了契约正义,在这种大前提下,对有违契约正义的格式条款进行调整就势在必行。 本文重点探讨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和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对格式条款进行立法调整的模式及立法内容。德国对一般交易条款(格式条款)的立法调整始于司法判例,并在积累这些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对一般交易条款的专门立法,并最终将之纳入到《德国民法典》的债法编中。德国政府一直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并以立法手段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般交易条款进行一般性的规范。英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在成文法制定前一直是以司法控制为主,1977年英国国会制定《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从而为法院规制不公平合同条款提供了强制性的成文法依据。《1999年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成为目前英国监管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的主要行政法规。 通过对我国规范格式条款现状的评价以及对德国和英国立法模式及立法内容的借鉴,笔者对我国将来的格式条款立法模式进行了思考。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规范格式条款的立法体系,但存在着巨大的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在立法模式上,本文认为应该专门立法,通过专门立法以统一格式条款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依据。但在采取专门立法的同时,也要对我国现有的相关特别法领域中不合理、不和谐的内容进行修改,以使我国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协调统一,从而建立一个以专门立法为核心的,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为基础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辅助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的专门立法缺失,司法判例制度亦未确立,因而依靠司法判例积累立法素材作用是很有限的。但鉴于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状,本文建议采取从司法解释到单独立法的道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细致化、具体化及统一化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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