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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融资若干法律问题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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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

(一)发起人

(二)特殊目的载体

(三)信用增级机构

(四)信用评级机构

(五)承销人

(六)服务人

(七)投资者

三、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四、资产证券化中主体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特殊目的载体与发起人

(二)特殊目的载体与信用增级机构

(三)特殊目的公司与投资者

五、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双面效应

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动因分析

(一)金融行业的潮流催动效应

(二)增强企业的资产流动性

(三)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五)利率优势

(六)表外融资优势

二、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危机中的助推器效应

三、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之重新定位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交易安全探讨之--投资者的优先地位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交易设计中的投资者优先地位

(一)投资者优先地位的含义

(二)确立投资者优先地位的担保制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例

二、金融危机中交易安全失灵-投资者优先地位的困境

(一)美国普通法中的担保之“秘密优先权原则”

(二)“秘密优先权”原则美国制定法之适用变化-信息披露要求降低

(三)优先地位困境之--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与“秘密优先权”原则适用

(四)优先地位困境之二一“秘密优先权”原则与“重新定性”风险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交易安全问题探讨之二--信用评级问题

一、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

二、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当行为分析

(一)评级依据信息可靠性存疑

(二)评级标准不透明

(三)评级模型的局限性

(四)信用评级机构之利益冲突问题

三、金融危机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以美国为例

(一)“国家认可统计评级组织”的行业自律改革

(二)美国证监会的监管改革

第五章 中国金融危机后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与实践

(一)中国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

(二)中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展

二、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与登记制度设立

(二)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现状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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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方式。从其产生到如今的短短三十多年间,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已经被各类型的企业、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作为融资手段,也颇受市场上的投资者青睐,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然而,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蔓延为全球金融危机后,泛滥的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导致金融危机的因素之一,一时陷入饱受争议之境地。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起步晚,起点低,到目前为止仅有有限的几起资产证券化融资交易。我国监管层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上一直持审慎态度,再加上我国现时的金融体系和法律法规中存有许多实践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障碍,资产证券化尚未在我国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这却恰恰令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由于滥用证券化、过度放大杠杆比例而蒙受惊人损失。然而,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尽管金融市场的起伏跌宕久已有之,金融创新型产品却一直在不断推陈出新,向前发展。从资产证券化的本意设计上,其仍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手段,一种风险低回报大的投资途径。因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有发展的现实需求。
   所谓“危机”,“危”中有“机”,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我国得以明了资产证券化中过往未曾表现出的潜在问题的机会,令我国可以在发展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初期,即能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纳入我国自身的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之中,从而少走弯路,既能享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融资便利,又能避免滥用资产证券化引发的风险。
   本文内容正是围绕上述目的展开。当然,资产证券化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金融危机后各国进行的的改革也是林林总总,内容繁杂,本文仅得选取其中的几个方面。本文选择美国的实践及法律监管为比照分析对象,盖因美国既是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及最大市场,又是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和损失承担者,也是金融危机后各项改革监管措施的提倡者和践行者,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颇为重要。本文以金融危机后的视角,对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由此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设计提出一点建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概括介绍。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手段的含义,继而介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各个参与方及其在整个交易中的地位及作用,然后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基于对含义、参与主体、交易流程的介绍,第一章最后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本质。
   第二章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市场的双刃剑效应。首先,资产证券化对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都带来了利益,因而在金融市场大行其道。然而,金融危机中,由于金融市场中充斥了杠杆比例过大的资产证券,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崩溃。最后,本文指出应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重新定位,金融危机后对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应回归其价值本位。
   第三、四两章分析了两个具体问题。第三章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期待享有且应该享有的优先地位,以及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的投资者优先地位的丧失。第三章是对美国市场及美国法律的分析,包括对“秘密优先权原则”的介绍以及《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第十一编中对此原则的适用。通过分析得知,在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操作中,基于美国目前的登记系统设计,信息披露有限,有陷于“秘密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嫌,因而投资者的担保有限地位有丧失之虞。
   第四章依然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评级问题。本应作为交易安全保障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种种不当行为,也是金融危机的因为之一。信用评级的错误致使投资者的投资极为危险,交易安全无从保障。本章最后介绍了金融危机后美国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措施。
   第五章是对中国资产证券化情况的介绍及建议。首先介绍了中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以及相关法律中对资产证券化时间的障碍。最后本文提出的制度建设建议基于第三、四两章的分析,对于完善我国债权转让登记制度、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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