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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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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又有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第一次在我国的法律中确立了听证制度。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立法听证制度在国外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不管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已经相当成熟,而对我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在理论研究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尚有很大研究的空间,而在实践方面也还处于探索阶段。我国之所以引进听证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在西方国家,听证制度本身迎合了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需求,体现了立法民主性,同时也有利于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鉴于听证制度在国外的广泛应用及其带来的积极效果,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做法,引进这一制度。而随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生根发芽,由于我国与国外各方面的差异,不免出现一些水土不服的状况,例如目前我国的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积极性还没有那么高,而且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听证规则不规范,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等等。本篇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听证制度的基础理论方面,对立法听证的概念、法理基础、原则和功能作简要介绍;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存在与发展的条件,包括它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简要介绍一下国内学者对听证制度的研究状况,并对行政听证与立法听证分别进行介绍,并着重分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在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听证方式、听证范围以及听证监督与责任追究几方面提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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