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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位及监管措施——以美国《JOBS法案》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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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股权众筹概述

一、众筹的概念及分类

二、股权众筹立法进程

三、股权众筹法律定位

(一)股权众筹属于证券范畴

(二)股权众筹符合公开发行定义

第二章 股权众筹的意义与优劣势

一、股权众筹的意义

(一)基于居民迫切的投资需求

(二)基于初创企业融资困境

三、股权众筹融资风险

(一)初创企业项目风险较大

(二)融资者欺诈风险

(三)投资者水平参差不齐

第三章 美国《JOBS法案》股权众筹监管:效率与安全的博弈

一、登记豁免适用前提

二、放宽投资者资格vs.投、融资额度上限限制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简化vs.中介对融资者的审核义务

四、对一般性劝诱禁止有条件放宽vs.中介对投资者的审查义务

第四章 我国股权众筹现状及法律监管建议

一、我国股权众筹现状

二、股权众筹现状成因探究

三、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建议

(一)对股权众筹进行法律规制

(二)对融资金额、投资金额上限进行约束

(三)增加平台的审核义务以补充信息披露

(四)大数据分析

(五)建立股权众筹的领投人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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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众筹是众筹模式的一种,指的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上公布项目,面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回报投资者取得股权,并可获得未来收益的融资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内投、融资需求的提升,股权众筹模式也迅速在国内复制开来。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将这种新生的融资模式纳入规制范畴,目前仍以非公开发行要求严格约束投资人数、投资者资格。这无疑为股权众筹带上了镣铐,与其“大众、小额、公开”的内生基因背道而驰。监管法律的缺位给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确定性,国内的一些众筹平台虽自称“股权众筹”,但其融资模式本质上更加接近私募股权融资,更有甚者以公开发行方式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触碰了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为扶植初创企业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应将股权众筹定位为“公开发行证券”,以“核准豁免”与“信息披露简化”保证其融资效率,并通过设立投、融资额度上限、明确中介平台审核义务等方式加强投资者安全保护。
  本文采用对比、归纳等研究方法,从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其优势以及风险。股权众筹监管事实上是效率与安全的博弈,在保护投资者与融资者利益的平衡性上,美国《JOBS法案》亦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文章最后对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想法。全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股权众筹概述。在此章中介绍了众筹的几种不同模式,阐述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进程,并结合出台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界定了股权众筹的定位。第二章中,笔者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状况,阐述股权众筹对于投、融资方的重要意义,并基于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位指出股权众筹的优势与风险,为之后法律监管制度构建一章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第三章主要从效率与安全两个维度出发,梳理了美国《JOBS法案》的规定:股权众筹并非一味追求融资效率,在登记豁免、放宽投资人资格之外,亦有一系列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措施出台。第四章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现状,并从法律逻辑和商业逻辑两方面分析了其发展局限性的原因。同时,本文也意识到《JOBS法案》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吸纳境外法律的可取之处,尽快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找到融资安全与效率的平衡点。

著录项

  • 作者

    张文迪;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法律学(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耿利航;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经济法;
  • 关键词

    股权众筹; 法律性质; 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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