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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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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概述

第一节 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基本概念

二、电视节目模板与相关概念区分

第二节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研究现状

一、电视节日模板纠纷国内案例分析

二、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依据现有法律的多元保护探索

三、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经典判例分析

四、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章 电视节目模板可版权保护的原因

第一节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第二节 电视节目模板的特征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可复制性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独创性

三、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具体的表达

四、电视节目模板具有作品属性

第三节 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意义

一、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具有商业价值

二、电视节目模板保护具有社会文化价值

第三章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认定标准

第一节 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困境分析

一、电视节目模板法律属性不明确

二、没有可操作性的侵权认定标准

第二节 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侵权认定标准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和侵权认定程序

二、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标准

三、探索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标准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立法 给予电视节目模板以版权保护

第二节 将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登记

第三节 加强行业自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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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电视娱乐产业发展迅速,为了增强节目吸引力,很多电视台从国外引进优质的电视节目模板。然而,随着某档节目的热播,一些同质类的节目相继出现,此类的纠纷也有不少,比如湖南卫视就曾控诉: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对其相亲类节目《我们约会吧》构成抄袭。然而,我国并没有明确界定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属性,致使产生纠纷时争议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学者提议给予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但有些学者质疑:我国版权法奉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电视节目模板属于思想范畴,因而无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卫视之间的模板之争得不到根本解决,就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跟风抄袭,同时也会挫伤一部分制作人的创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这很不利于我国电视娱乐业的发展。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量不断攀升,法律保护也不能滞后。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各国判例的方法,通过探讨模板法律属性,试图论证电视节目模板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文章探索了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标准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增强司法救济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文章一共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是对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概述。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法律条款对围绕电视节目模板的创作、交易等行为做出规范,因此该部分只是探讨了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多元保护。
  第二章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角度切入,通过介绍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属性来论证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如果电视节目模板被设计得足够具体细化具有辨识度,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表达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章借鉴我国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做法,以及国外审理模板纠纷时所采取的侵权认定标准,笔者尝试提出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侵权认定标准,以加强司法救济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此章提出了一些建议:将其进行版权登记,为后续发生纠纷时权利所有人的确认提供便利;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为电视娱乐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讨论电视节目模板的属性,确认其版权地位,从而给予其全面的法律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内容在不断丰富,我们对它的认知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公正地保护权利人,给予从业者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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