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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购买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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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产生与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 循环购买结构下的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界定

二、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

第三章 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收益权类基础资产法律性质模糊,影响入池资产独立性

二、资产入池后,破产撤销权对专项计划的冲击

三、增信措施——差额支付承诺的潜在风险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的损害

四、资金监管不到位,不能及时预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违约风险

五、基础资产不足导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约的风险

第四章 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收益权类基础资产法律属性,完善收益权类基础资产转让方式

二、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维护专项计划独立性

三、完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促进专项计划稳健运营

四、健全资金监管,提前预警专项计划的违约风险

五、合理选择基础资产,确保专项计划的稳定现金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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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循环购买结构下的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丰富我国的金融体系,但其自身的风险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构成极大威胁。为进一步降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风险带来的损害,本文对其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了探究。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详细内容阐述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外与国内的产生与发展。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产生之后并没有迅速发展起来。在经历短暂的“蛰伏”后,资产证券化再次启航;进入2013年后,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以其特有的优势——独立于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进行融资,迅速在我国资本市场崛起。为充分发挥短期资产的价值、解决短期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循环购买结构下的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循环购买下的资产证券化。首先,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进行界定。随后,文章对其交易结构的创新——循环购买进行论述。循环购买结构下的资产证券化通过设立资产池,设置循环期与分配期,有效解决了短期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使短期资产成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适格基础资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处境。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的潜在法律风险。事物都有两面性,在给我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隐藏祸端。创新交易结构后,循环购买结构下的资产证券化可有效丰富我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增加短期资产的流动性,但因其需要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严重。收益权类基础资产法律性质模糊,影响入池资产独立性;目前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并未明确规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基础资产入池后,破产撤销权仍然会成为专项计划上方悬挂的一把“利剑”;差额支付承诺是否能够确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会出现兑付违约事件的疑问,也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信用蒙上了一层阴影;专项计划资金的监管不到位,不能及时预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违约风险;基础资产是否能够满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存续要求等。这些风险都会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的防范。我们必须重视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证券化的潜在法律风险,明确收益权类基础资产法律属性,完善收益权类基础资产转让方式;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维护专项计划独立性;完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促进专项计划稳健运营;健全资金监管,提前预警专项计划的违约风险;合理选择基础资产,确保专项计划的稳定现金流。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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