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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分析内幕交易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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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严重的市场违规行为,其起源是信息不对称,因此,信息披露就很自然地成为了公司治理机制中专门应对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本文主要通过使用博弈分析、回归分析和相关分析,着重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包括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而对内幕交易)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尝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获得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进而内幕交易)及其影响因素的认识。 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是公司对自身治理情况和市场情况(包括内幕交易)的清晰认识和应激反应,因而,信息披露水平可以作为衡量内幕交易的可靠的工具变量。第一大股东性质分属不同类别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的均值差别不大,各类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不佳。另外,在各个股东性质内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差异程度较大;当股权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时,信息披露水平都较高;大股东的性质对信息披露的影响显著为正,也就是说,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明显高于国有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独立董事比例与披露水平正相关但并不显著,说明现阶段中国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可见,公司治理对自愿信息披露有较显著的影响;进而,公司治理对是否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严重程度确实有显著地影响。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是杜绝内幕交易等内部人违规行为的有效途径。因而一切可以提高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变量调整都是抑制内幕交易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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