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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司法大众化若干制度与实践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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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 导论

1.1 已往研究中的两种视角

1.2 司法大众化的概念

1.3 问题的提出

1.4 本义的思路

第二章 近代以前的中英两国刊法大众化主要制度之比较

2.1 陪审制度与“三刺之法”

2.1.1 陪审制度

2.1.2“三刺之法”

2.1.3 两种制度之比较分析

2.2 治安法官与我国乡-里“司法”之比较

2.2.1 治安法官

2.2.2 我国乡-里“司法”

2.2.3 两种制度之比较分析

2.3 亨利二世与朱元璋的司法大众化实践之比较

2.3.1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中的司法大众化成分

2.3.2 朱元璋的司法大众化实践

2.3.3 两位皇帝的措施之比较分析

2.4 本章小结

2.4.1 主观诉求的比较分析

2.4.2 客观必要性不同之比较分析

2.4.3 民众对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之比较分析

第三章 近现代中英两国司法大众化发展趋势之比较

3.1 英国司法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3.2 我国司法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3.3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对我国司法大众化的再认识与建议

4.1 对司法大众化的再认识

4.2 对我国司法大众化的两点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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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中英司法大众化若干制度与实践之比较进行了研究。研究司法大众化可以从职业维度与政治维度两种视角进行,职业维度说得是司法从业者来自于普通民众,而政治维度说得是掌握中央权力的社会阶层,通过让民众参与其司法过程,将它希望的社会秩序落实于其它社会阶层的过程。职业维度是司法大众化的表象,政治维度才是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并且,司法大众化具有“参与”和“救济”两个层面的内含。我国和英国都广泛存在司法大众化现象,其中典型的有陪审制度与“三刺之法”,治安法官制度与乡一里“司法”。司法大众化在两国的表现不同,效果不同,这种不同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司法大众化的主观诉求,二是司法大众化的客观必要性,三是司法大众化的可行性。近现代,两国历史上的司法大众化的典型制度都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英国较好地处理了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的关系,淡化司法大众化中的参与成分,转而强调司法大众化的救济成分。我国也进行过几次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的取舍实践,屡屡遇到困难。只要政治诉求尚存,司法大众化就有其存在的意义。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单一的大众化与职业化在我国都行不通。我国应当在实践司法大众化的同时,坚持走司法职业化道路,应当更多地强调司法大众化中的实质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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