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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以保单所有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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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保单所有人”概念缺失的原因

第一节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一、我国保险业的诞生与发展

二、保险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

第二节对保险的本质缺乏深刻的认识

一、对保险本质的传统认识

二、保险是一种商品

第三节保险法基础理论不够完善

第四节受台湾地区保险法理论的影响

第二章产生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第一节立法疏漏所导致的问题

一、对保险人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规定不明确

二、对保险利益归属的规定不科学

三、对有关受益人及受益权的规定不合理

四、对保单转让与抵押的规定缺位

第二节现行立法框架下的解决方案及其缺陷

一、现有的解决方案

二、现有解决方案的缺陷

第三章保单所有人与其他主体间之关系

第一节保单所有人概述

第二节保单所有人与保险人

第三节保单所有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之焦点——保险利益的归属

二、保单所有人与投保人——合同主体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三、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权利纷争之焦点——保险金请求权

第四节保单所有人与受益人

一、受益权的性质

二、保单所有人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四章保险合同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厘清

第一节两大法系对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安排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及修改意见

一、投保人与保单所有人

二、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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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主体概念是保险法中的一组基础概念,对其界定是否完整、准确,关系到保险法上的权利义务能否得以科学合理的分配。本文以保单所有人为中心,分五个部分对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 引言部分指出了保险合同主体概念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及保险实务的重要性,在简单介绍了我国保险法理论界对“保险合同主体概念及相互间关系”这一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在目前情形下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主体的相关规定,指出由于现行保险法缺乏“保单所有人”的概念导致保险合同主体关系混乱、权利义务无法科学合理分配的现状,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导致立法疏漏的原因。 第三部分讨论了由于缺乏“保单所有人”概念产生的若干问题和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的解决方案,主要分两个部分来阐述。首先,指出了立法疏漏导致的“与保险人相对一方规定不明确”、“保险利益归属规定不科学”、“有关受益人的若干规定不合理”及“对保单转让与抵押的规定缺位”等问题;其次,介绍了我国学者对于上述若干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并分析了这些方案所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以保单所有人为核心,分别论述了其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保单所有人的规定,并分析立法中所存在的若干不足,进而指出成为保单所有人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其次,分析了保单所有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保险是一种商品”、“保单是一项财产”的认识,指出二者关系的实质乃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演变与转化;再次,分析了保单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指出保单所有人和投保人乃合同主体在不同阶段的称谓,并以“保险利益归属”、“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为重点,分析了保单所有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从“受益权的性质”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两个方面分析了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部分结合第四部分对保险合同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并参考两大法系对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安排制度,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主体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林军;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 学科 法律·经济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方乐华;
  • 年度 200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保险法;
  • 关键词

    保险合同主体; 保单所有人;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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