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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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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主要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破产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破产复权的正当性价值分析

2.1.1 破产法私法属性的内在要求

2.1.2 破产立法理念演变的必然产物

2.1.3 现代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2.2 破产复权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2.2.1 破产复权与破产免责

2.2.2 破产复权与破产失权

第3章 破产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3.1 破产复权的三种立法例比较分析

3.1.1 许可复权主义

3.1.2 当然复权主义

3.1.3 混合主义

3.1.4 三种立法例的比较

3.2 不同国家和地区破产复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3.2.1 复权的主体

3.2.2 复权的范围

3.2.3 复权的条件

3.2.4 复权的申请与裁定

第4章 我国破产复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1 建立破产复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4.1.1 建立破产复权制度的必要性

4.1.2 建立破产复权制度的可行性

4.2 建立我国破产复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4.2.1 破产复权模式的选择

4.2.2 具体内容设计

4.2.3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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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复权,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之各种资格或权利的限制,恢复破产人原有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它是随着破产失权制度功能的凸显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破产法的概念和制度。破产失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益、交易安全等的考虑,通过破产法之外的法律对破产法在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所作的限制,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破产制度应有作用的保障。但是,这种“失权”限制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当然消灭,不免有侵犯破产人的人权之嫌,对善良不幸的破产人的更生也会造成障碍。复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破产人不受这样的限制,其意义就在于平衡失权与人权的冲突、平衡破产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将失权界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
  构建中国破产复权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从实践和理论上为复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社会条件和理论支撑;域外破产复权的实践,也为中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构建中国复权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实际国情,在立法模式上采取许可复权主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包括复权主体、复权范围、复权的条件以及裁判。在进行制度建构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制度间的衔接与协调,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加快个人信用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等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之构成一个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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